北京手机通话故障需24小时排除 否则可免月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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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8:24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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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可免月租;移动及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今起公开征集意见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 从今天到7月7日,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草拟的《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将正式上网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草稿中特别首次规定了保护用户隐私条款,手机通话遇障碍要在24小时内修复,否则要免收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电信服务领域中原有的交易习惯和规则已与变化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电信运营企业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显失公平,企业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 此征集意见稿是两局在召集“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北京电信”、“北京网通”、“北京铁通”等电信运营商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邀请电信专家、律师、市消协、消费者等代表进行论证,草拟出来的。市民可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工商视点网站以及搜狐、新浪的专业频道留下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整理后发至sxgs@beijing.gov.cn邮箱,两局将根据各界意见制定推出正式的示范文本。一旦正式推行,电信行业的霸王条款有望得到消除,用户将享受到更高质量的电信服务。 据介绍,两份征求意见稿都规定,运营商对用户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运营商承担。在运营商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手机通话服务存在障碍的,运营商应该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要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两个合同均是针对签约后付费服务的基础性入网,不适用预付费交易,移动电话入网合同暂时只针对中国移 动、中国联通两大运营商,不包括小灵通等业务。 -合同解读 1 用户隐私受到保护 针对人们经常遇到的个人电话号码外泄情况,示范文本中首次写入了保障用户知情权的内容,明确规定“运营商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同时,也要求用户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同有效期内,用户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运营商。否则,运营商有权给消费者停机。 2 通话障碍需限时修复 两个合同示范文本都设定了“服务质量”条款,在运营商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用户向运营商申告服务障碍的,移动电话自运营商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固定电话为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 3 固定市话仍不提供清单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合同首次制订了“资费公开”、“费用查询”和“费用资料的保存期限”等内容。运营商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对用户要求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运营商应免费提供。针对资费发生纠纷的问题,明确要求运营商对用户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不能低于5个月。但是,对消费者颇为不满的“固定电话不能提供市话清单”问题仍然没有作出规定。 4 短信服务需得用户同意 目前定制方式有发送短信息、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很少再另行签订协议,这样的方式虽然便捷用户,但一旦产生纠纷用户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针对目前增值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示范文本中明确要求运营商在提供需要用户支付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规定以自助方式定制的,运营商应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不少于3个月。用户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运营商提出,运营商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5 用户欠费设额度 针对目前部分消费者恶意欠费,造成高额欠费黑洞问题,合同文本制订了风险控制条款。如用户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要及时进行核实,运营商负有积极配合查询的义务。在用户未付的费用达到一定的明示额度时,运营商要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应及时缴纳。用户未付的费用超过明示的额度时,运营商有暂停通信服务的权利。 为解决网络质量,示范文本中明确运营商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运营商要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用户,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