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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拆除通信基站 万航小区终审落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0:28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贺同

  万航小区原是多家单位联合建造的高层住宅楼,属非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早年同意有关单位在楼顶建设通信基站。此后居民陆续取得房屋产权并成立业委会,并以业委会的名义要求拆除通信基站。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不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1995年12月,物业公司与上海移 动通信公司的前身上海市长途电信局签订协议,在该小区2号楼顶设置通讯基站设施。按照协议,长途电信局一次性支付场地费4万元和电费2.8万元,随后在2号楼楼顶设置通信基站。

  此后,小区房屋产权陆续转到居民个人名下,业主委员会也随之成立,业主认为基站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公用面积,并担心通信基站会影响自身健康。去年3月,万航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关于要求拆除万航小区内通讯基站及天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费用开支的决议(草案)》,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去年9月,业委会状告上海移 动公司,要求拆除基站天线。移 动公司聘请鸿和律师事务所刘永科律师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受委托与市长途通信局签订协议时,楼房所有权属相关投资单位所有,物业公司经产权单位的委托及认可订立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应为有效。《电信条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视通信需要选择在民用建筑物包括居民住宅楼的屋顶设置基站及天线,但不能给小区居民生活造成妨害。经检测,2号楼屋顶的基站设施运作时产生的电磁辐射未超过国家标准,未妨害小区居民生活。

  法院同时指出,移 动公司在楼顶设立基站设施,影响了2号楼业主们对共有屋顶的使用权,基站设施电磁微量幅射对楼内居民生活仍可能存在些微影响,故移 动公司应主动与有关居民磋商,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今年3月,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对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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