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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能让电信霸王条款行政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09:40 上海青年报

  □康劲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将被取消,曾被消费者指为“霸王条款”的电信服务合同即将作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今后运营商所有与消费者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样本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运营商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自定的格式条款。(5月23日《北京娱乐信报》)乍一看,这似乎是
一个进步,但仔细推敲会发现,其进步意义不仅非常有限,而且还非常可疑,弄不好还会使“霸王条款”行政化。

  以往,在电信运营商自定的服务合同中,隐藏着一系列“不平等协议”。为此,电信合同成为被中消协点评的头号“霸王条款”。今后,电信合同样本改由工商部门提供,情况会发生什么变化呢?据报章透露,新款电信服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去掉了旧款合同最后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除此之外,在合同具体内容的制定上,只是原则强调要“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样看,未来的合同样本虽然少了一些明显刺眼的字眼,但是,电话卡期限过短和余额不退、计费时间不合理等诸多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问题,并没有随之解决。

  去年底,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消协组织召开跨省会议,针对电信“霸王条款”问题进行磋商。同一时间,各电信运营商也收到来自信产部及通信管理部门的一份意见性文件,意见主要针对争议最大的“电信充值卡”问题,“消费者知情权”是其中的关键词。但是,半年时间过去了,消费者并没有看到电信部门就“霸王规定”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进。

  现在,北京市工商局和电信运营商达成了一致。从理论上说,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这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工商局本身就是经过人民授权的市场秩序监管者,理应为消费者服务。

  但是,工商部门提供合同,不大可能是无偿的,很有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一来,工商部门就已经等同于“电信合同的供应商”,他只有在合同中体现电信运营商的意志,才能被对方接受。否则,不能体现电信意志,而又强制要求对方接受并使用,这就涉及行政权的法律界限问题,搞不好还会构成行政侵权。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体现了电信利益,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工商局是合同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秩序的监督者,自监自查,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以往,有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电信“霸王条款”发起挑战,今后,由工商局提供格式合同,消协还能够指手画脚吗?要知道,消协毕竟是工商局主管下的群众组织。

  经济合同,是双方经过谈判磋商后达成的协议,没有商谈的程序,只有固定的格式,这样的合同怎能公平的体现双方意志?工商局是一个政府的监管部门,其基本的职责是监督,直接进行合同制定,不仅有越位之嫌,而且也垫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更容易抹杀消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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