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网络电话监听侵犯隐私权 引起巨大争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4:15 赛迪网 | ||||||||||
【赛迪网讯】5月20日消息,中国台湾地区“电信总局”2004年7月曾公告明确网络电话服务、语音单纯转售服务、附加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之网络接取服务的3项业务,需配合建置通讯监察设备。因此有意申请网络电话号的二类业者,都必须符合规定才能营运。然而在“资通合流”的时代,执行网络电话监听,引发极大的争议。 据港台媒体报道,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4条第2项规定,电信事业有协助执
“电总局长”简仁德表示,PC to PC的沟通行为,究竟属“通讯”或“信息”,至今未有定论。虽然PC to PC的通话品质已直逼传统PSTN线路的电话,透过PC讲电话的人也确实有“通讯”行为,但电信法无从管理利用IP做通讯,且不跨入台湾PSTN网络的行为。因此电总难以要求PC to PC软件业者比照IP电话业者,遵循台湾地方政府的电信及监察法令。简仁德强调这并非差别待遇,因为就连美国最多只能管到VoIP,对于PC to PC仍是无法可管。由于岛内二类网络电话经营者公司规模不大,因此电总希望二类业者联合集中服务器,以方便监察管理与分摊成本。 多位“立委”指出,台湾搞电信监听这么多年,让人人陷于恐惧之中,个人隐私权也遭到严重的威胁,但是情报机关仍然掌握不住头号罪犯的行踪。可见电信监听只打苍蝇而打不到老虎。如今IP Phone是科技进步的潮流,台湾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却千方百计要业者花钱买监察设备,这会造成善良使用者与业者的不便,但对不法份子而言则毫无作用。 电信监听与通联记录在台湾行之有年,根据“交通部”的规划,未来将要求电信业者不得以贩售通联纪录图利,应以成本计价,此外也要打破现行警方调阅和民众调阅收费不同的作法,朝统一费率的方向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