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时代新浪首页 > 科技时代 > 通讯与电讯 > 正文

深圳消费者状告联通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07:31 北京青年报

  因“未经用户同意,要求提高短信息价格,属单方面违约”起诉———

  新华社广州5月16日电 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深圳消费者陈之伟状告中国联通和深圳联通公司一案,判决认为“联通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就要求提高短信息的价格,属于单方面违约”的原告陈之伟胜诉。

  2003年4月,陈之伟选择了使用联通的网络。但2004年8月19日,他收到一条短信:“自2004年8月21日起,联通用户向非联通用户发短信资费调整为每条0.15元。”

  陈之伟认为联通公司未经用户同意,要求提高短信息的价格,属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他的理由是,联通公司原来自己确定的短信价格就是每条0.1元,用户也照价使用,这意味着用户和联通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意义上的合同,除非用户同意,联通公司擅自变动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他提出两点诉讼请求:要求联通公司继续履行发送移动用户短信为每条0.1元的约定;赔偿误工费、车旅费、复印费等损失1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中国联通和深圳联通公司则辩称,联通公司具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短信息服务项目进行自主定价的权利,只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即可自主确定短信息资费标准。此外,联通公司原短信息资费标准每条0.1元是依法自主制定的资费标准,不是与原告约定的资费标准。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短信息资费标准,只要在原告决定是否使用之前告知原告即可,无需与原告协商或约定。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移动电话通信等服务,原告按照约定缴交费用,双方形成了电信合同关系,而双方对短信息履行的内容也已成为电信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可以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但不等于法律赋予其变更合同的权利。联通公司调整短信息价格后,双方未就此协商一致。被告联通公司应有权解除双方关于每条短信息0.1元的约定,但被告在举证期间未向法院行使此项合同解除权,而其仍要求原告按新的收费标准履行合同,这将会导致对原告的不公。因此判决中国联通、深圳联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陈之伟关于短信息资费每条收取0.1元的约定;深圳联通支付原告工商登记资料打印费60元。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夏日风情
夏日风情精彩图铃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科技时代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828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