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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签发第36号令 电信服务规范正式施行(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11:59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按照用户信息传送速率是否超过约定的信息速率(CIR),帧丢失率分为超过的帧丢失率(FLRE)和约定的帧丢失率(FLRC)两种。

  3.3.2.3.3网络可用性

  网络的可用性≥99.99%。

  网络的可用性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与全部运行时间之比。

  附录4 电信服务规范——国内IP电话业务

  4.1国内IP电话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4.1.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说明本企业IP电话业务的通达地区及城市。当IP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协作提供时,任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应就该项服务的整体收费构成、本业务经营者具体收费情况和服务义务向用户进行说明。

  4.1.2主叫号码方式的IP电话入网开通时限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主叫号码方式的IP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IP电话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4.1.3主叫号码方式的IP电话复话时限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主叫号码方式的IP电话复话时限指停止IP电话服务的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并交纳有关费用时起,至IP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4.1.4记账卡式IP电话业务在输入卡号和密码后应能按售卡时运营商承诺的条件正常使用,否则应给予更换。

  4.1.5记账卡式IP电话业务应至少提供中文和英文两种语种提示、余额查询和尾款转移等功能。

  4.1.6IP电话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IP电话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IP电话通信设备障碍是由经营者本企业原因,而非IP电话终端原因造成的设备障碍。

  4.1.7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主叫号码方式的IP电话用户提供IP电话的话费详细清单(可不包括市话费清单)查询,IP电话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

  4.2国内IP电话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4.2.1拨号后时延

  固定拨打固定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7秒,最大值为11秒;

  固定拨打移动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1秒,最大值为21秒;

  移动拨打固定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1秒,最大值为15秒;

  移动拨打移动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5秒,最大值为24秒。

  对于一次拨号系统,拨号后时延是指:用户拨完电话号码最后一位起,至接收到回铃音或录音通知等信号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

  对于二次拨号系统,拨号后时延是指:自用户输入IP电话接入码最后一位至听到提示音的时间间隔,加上自用户输入卡号密码最后一位至听到提示音的时间间隔,再加上自用户输入电话号码最后一位至听到回铃音的时间间隔。

  4.2.2语音传输时延

  语音传输时延平均值≤400毫秒。

  语音传输时延指当呼叫通路建立后,语音信号从发端传送到收端的时间间隔。

  4.2.3时延变化

  时延变化平均值≤80毫秒。

  时延变化指语音信号经过网关处理后形成的IP包,经过IP网络传输到达对方网关,在一段测量时间间隔内,IP包最大传输时延与IP包最小传输时延的差值。

  4.2.4丢包率

  丢包率平均值≤5%。

  丢包率指语音信号经过网关处理后形成的RTP包,经过IP网络传输到达对方网关后丢失的RTP包数(包括网关丢失的RTP包)与传输的RTP包总数之比。

  4.2.5接通率

  端到端呼叫接通率≥72%。

  端到端呼叫接通率指被叫用户应答,被叫用户忙和被叫用户久叫不应的次数与发出有效呼叫总次数之比。

  4.2.6通话中断率

  通话中断率≤5%。

  通话中断率指用户在通话的过程中,出现通话中断(掉话)的概率。

  附录5 电信服务规范——无线寻呼业务

  5.1无线寻呼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5.1.1无线寻呼业务的经营者应向寻呼用户说明本企业无线发射信号覆盖范围,以及联网服务覆盖范围。

  5.1.2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寻呼机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5.1.3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指寻呼用户拨号完毕,自听到回铃音时起,至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5.1.4寻呼话务员应准确、及时发送寻呼信息。5.1.5寻呼台要向用户说明为寻呼用户保留寻呼信息的方式。采用按条保存寻呼信息的寻呼台要为用户至少保留最新10条寻呼信息;采用按时间保存寻呼信息的寻呼台要为用户至少保留最近10天的寻呼信息。

  5.1.6对要求变更业务或者复台查询信息的用户,寻呼话务员应验证其密码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5.1.7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被注销时起,至重新启用止的时间间隔。

  5.1.8寻呼用户提出终止接受寻呼服务时,寻呼业务经营者应退还寻呼用户预缴服务费的剩余部分。

  应退金额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时,小于15天不计,大于等于15天计1个月。

  5.2无线寻呼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5.2.1系统响应时延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归属寻呼区内时,系统响应时延平均值≤6秒;

  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非归属寻呼区内时,系统响应时延平均值≤10秒。

  自动寻呼系统的系统响应时延指主叫用户拨号终了或移动用户按发送键发出寻呼消息的最后字符,至其接收到寻呼系统接受或不接受该消息的证实之间的时间间隔。

  5.2.2系统接通率系统接通率≥95%(适用于人工台和自动台)。

  系统接通率是主叫用户通过入中继接入到寻呼系统得到有效处理次数与总次数之比。其呼损部分指寻呼系统的中继呼损。

  5.2.3消息传输时延本地呼叫,一级平均值≤60秒,消息长度≤400字符;

  本地呼叫,二级平均值≤90秒;异地呼叫,平均值≤7分钟;跟踪呼叫,平均值≤7分钟;漫游呼叫,平均值≤10分钟。消息传输时延指寻呼系统发给主叫用户寻呼证实消息,至该消息传送到指定的寻呼区的时间间隔。不同的寻呼优先权级别具有不同的消息传输时延。

  5.2.4无线呼通率无线呼通率≥95%。无线呼通率指在无线覆盖区内寻呼接收机寻呼成功的次数与全部寻呼次数之比。

  附录6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

  6.1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应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

  6.2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

  在用户拨打接入码接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后,业务平台应免费向用户说明收费标准,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服务费。

  6.3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遵照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未得到用户许可,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分条计费的信息,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信息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6.4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时不得通过故意插播广告性或者宣传性广告信息以延长服务时间,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6.5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6.6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订制类信息服务业务时,应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

  用户提出停止服务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接受并停止计费。

  6.7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

  6.8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6.9用户对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6.10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并对社会公布。

  附录7 电信服务规范——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7.1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7.1.1开通时限

  城镇平均值≤20日,最长为30日;农村平均值≤25日,最长为40日。开通时限指自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用户开通业务交费之日起,至能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提供了电源设备,则含电源设备在内的开通时限也应符合该指标要求。

  7.1.2障碍修复时限

  城镇平均值≤3日,最长为7日;农村平均值≤7日,最长为15日。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提供了电源设备,则含电源设备在内的障碍修复时限也应符合该指标要求。

  7.1.3其他指标要求

  提供话音业务的VSAT系统参照固定电话服务质量指标,提供数据业务的VSAT系统参照数据通信服务质量指标。

  7.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7.2.1系统可用性

  系统可用性≥99.5%,包含C频段系统和Ku频段系统。

  由于卫星系统的传输受到大气和降雨等传播条件限制,客观存在一定比例的不可用时间。该指标也与VSAT系统的网络设计和采用的设备相关。

  7.2.2话音系统接通率

  系统接通率≥92%。话音系统接通率指话音VSAT系统内部接通的概率,VSAT用户地球站之间或VSAT到关口地球站之间单跳接通的概率。指标值参考附录1固定网指标,并考虑了卫星信道拥塞率和卫星系统的不可用时间。

  7.2.3话音系统拨号后时延

  VSAT用户拨打固定用户拨号后时延:平均值≤8秒,最大值为14秒;

  VSAT用户拨打移动用户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6秒,最大值为25秒;

  移动用户拨打VSAT用户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1秒,最大值为18秒;

  VSAT用户之间单跳拨打,拨号后时延:平均值≤4秒,最大值为8秒。

  7.2.4通信中断率

  话音系统通信中断率≤2×10。数据系统通信中断率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通信中断率指用户通信过程中,在VSAT系统内出现通信中断的概率。

  7.2.5数据系统空间段误码率

  数据系统空间段误码率≤10。数据系统的空间段误码率指在VSAT用户地球站之间,或在VSAT到关口地球站之间(单跳)单向信道传送数据出现误码的概率。

  7.2.6计费差错率

  计费差错率≤10-4。计费差错率指计费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

  附录8 电信服务规范——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8.1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8.1.1预受理时限

  8.1.1.1租用话音频带电路预受理时限平均值≤3工作日,最长为5工作日。8.1.1.2租用数字数据电路预受理时限平均值≤4工作日,最长为8工作日。8.1.1.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电缆等资源以及其他网络元素预受理时限不做统一要求,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在与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时起,至经营者查找网络资源,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8.1.2开通时限

  8.1.2.1租用话音频带电路开通时限

  平均值≤20日,最长为30日。

  8.1.2.2租用数字数据电路开通时限见附录3,3.3.1.2的要求。

  8.1.2.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电缆等资源以及其他网络元素开通时限不做统一要求,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者在与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开通时限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通信设施可以投入使用所需要的时间。

  8.1.3障碍修复时限

  8.1.3.1租用话音频带电路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8.1.3.2租用数字数据电路障碍修复时限见附录3,3.3.1.3的要求。

  8.1.3.3租用PDH系列通道、VC-n系列通道、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电缆等资源以及其他网络元素障碍修复时限不做统一要求,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8.1.4暂停或停租时限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暂停或停租时限指自用户提出暂停或终止租用通信设施业务,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完成所需要的时间。

  8.2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8.2.1话音频带电路的通信质量指标

  话音频带电路适用于电话业务和使用话音频带的非话业务。其通信质量指标包括:标称总衰减、衰减失真、群时延失真、总衰减随时间变化、随机噪声、脉冲噪声、相位抖动、总失真、单音干扰、频率偏差、谐波和交调失真。根据用户对带宽的不同要求应分别满足GB11053“特定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和GB11054“基本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的相关要求。

  8.2.2数字数据电路的通信质量指标见附录3,3.3.2.2中的有关指标。

  8.2.3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的通信质量指标

  PDH系列通道指2,8,34,45和140Mbit/s等各种速率的数字通道;

  VC-n系列通道指VC-12,VC-3,VC-4,VC-4-Xc等各种速率的同步数字通道。

  租用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可以由一个经营者提供,也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分段提供,其通信质量指标包括:差错性能、单向传输时间、可用性。

  8.2.3.1差错性能

  PDH系列通道的差错性能应满足YD/T748“PDH数字通道差错性能的维护限值”的相关要求;

  VC-n系列通道的差错性能应满足YDN026“SDH传输网技术要求——SDH数字通道和复用段的投入业务和维护性能限值”的指标要求。

  8.2.3.2单向传输时间

  不含卫星的PDH系列通道和VC-n系列通道的单向传输时间不大于(0.5N+0.005G)毫秒,含有N个数字交叉连接设备,传输距离为G公里。

  8.2.3.3可用性

  根据用户要求,可采用不同的保护或恢复机制,以提供不同等级水平的可用性,可用性等级水平与租用费直接相关,可由经营者向社会承诺,或者在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8.2.4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和电缆的通信质量指标

  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和电缆可向用户提供基于指定波长、指定光纤或指定光缆和指定电缆的资源指配。

  光通信波长、光纤、光缆的通信质量指标包括:工作波长、接口类型、光纤类型、衰减及色散等,应满足YDN099“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的指标要求。

  电缆的通信质量指标包括:工作频带、衰减、串音等,在经营者与用户的协议中约定。

  8.2.5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其他网络元素包括各种可出租的网络元素的指配,目前经营者的同步网可以向其他经营者或用户提供出租同步端口的服务。同步网出租同步端口的通信质量指标包括:接口速率、定时性能(抖动、漂动),应满足YD/T1012“数字同步网节点时钟系列及其定时特性”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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