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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院泰尔实验室业务拓展部何健强演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13:46 新浪科技
科技时代_图文:院泰尔实验室业务拓展部何健强演讲
图为: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业务拓展部何健强演讲。(骆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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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科技讯 新浪科技讯 4月12日上午,移动终端研发和测试中国论坛在北京召开,该论坛以加速终端测试研发,助力移动通信产业为主题,围绕产业政策、研发测试成果等内容,同期举办全球移动终端研发成果和测试方案展。新浪科技对此次论坛做了独家直播报道。图为: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业务拓展部何健强演讲。(骆磊 摄)

  以下为其演讲全文:

  题目:移动通信终端的国际认证

  何健强(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业务拓展部):

  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今天上午及昨天很多关于移动电话方面的专家对移动电话的测试以及它的测试设备、测试技术、测试方法、测试标准发表了很好的演讲。

  我自己感觉移动终端的测试内容非常多,也非常复杂,但是我自己有这么体会,不管你的测试怎么样,发生在什么阶段,是在开发阶段也好,是在生产阶段或者是验证、认证的阶段也好,测试的目的归为两类。不管进行什么测试有一个目的,是为了实现和证明你开发的移动电话终端已经达到了它所要依据的标准的要求,不管这个要求是强制性的或者是非强制性的,但它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你开发的投向市场的移动电话终端能够保证终端跟网络的一致性,能够保证它性能的优良、它功能的正常,能够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所以,测试的内容很多,都很重要。

  另外,测试还有一个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最终要进入市场的各个标准要求,这时就要满足这个设备的强制性的要求。而强制性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之间有不同的要求范围,有一些差异,这主要决定于各个国家他们的监管、他们的合格评定程序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或者是技术法规。所以,我今天讲的题目是“移动终端设备的国际认证和相互认可”。在座的设备制造商以及合格评定机构,特别是国内的设备制造商和各个评定机构对这个课题比较感兴趣,虽然这是一个比较熟悉的课题,但是还是有好多内容必须把它弄清楚才能准确地去掌握它。

  关于国际认证,各个国家不同,要把每个国家或者是主要的国家讲全也不容易。我主要是讲欧洲认证、北美认证。欧洲认证主要是讲政府层面的CE和R&TTE指令。北美认证主要是FCC认证或者是PTCRB的认证和加拿大的政府认证。主要是FCC的认证。行业层次上的认证介绍一个比较重要的PTCRB认证。对于亚洲的认证,各个国家的差异可能比较大一些,种类也比较多,这里选了新加坡跟我们国家电信设备进网的认证。新加坡在电信设备的互认可之间,不管是国家还是APEC中间是一个重要的国家,互相认可总是以新加坡作为起点,所以对新加坡的模式进行介绍,有利于以新加坡作为一个桥梁去了解更多的东西。另外,我国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在我国的电信市场监管条件下比较适应进网的许可和认证制度。因为这方面大家了解比较多,在这方面提一下,不做详细介绍。

  下面讲一下电信设备合格评定互认可。讲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整个世界上MRA的现状跟发展。另外,重点讲一讲OPEC TEL MRA。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一些APEC经济体所在区域的设备的互认可问题。这个地方是讲欧洲的CE认证,CE标志是欧盟特有的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标志,产品贴上CE标志,表明其符合安全、健康、环保等相关指令的主要要求,因此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洲统一市场的“准入证”。也正因为这个准入证是表明它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的相关职能要求。因此,我的体会,CE的标准不是一个产品质量全面合格的标准,要把法律意义上准入证变成真正意义上市场的通行证,产品制造商还要做出更多的工作,特别是电信设备的制造商或者是无线设备、终端设备的制造商更要做一些工作。比如上午大家介绍了一些型号认证的要求,包括运营商定制的一些要求,甚至还有更多的要求,你也能满足,否则达不到你所要求市场的效果。

  一个产品如果是多个指令覆盖,这个产品必须符合全部有关指令的标准才能贴上CE标志。与电信终端和无线点设备认证有关的欧洲指令,目前有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电磁兼容指令、低电压设备指令。主要是这三个,大家注意一个信息2003年1月27日欧盟发布两个指令,一个是废弃电器和电子设备指令,WEEE,还有电器和电子设备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并且规定2006年7月1日起,所有WEEE指令中规定的电器和电子产品进入欧洲统一市场时,不能含有ROHS指令中列出的有害物质。到了明年7月1日以后,比如电信设备包括手机终端都包括在内,如果你的器件或者是部件当中含有WEEE所规定的那些东西超标了,比如铅、铬、硌、水银,还有其它有些污染作用的有机化合物,可能在欧盟市场遇到目前像肯德基的炸鸡腿遇到“苏丹红”这样麻烦的问题,所以大家应该引起注意。

  CE标志的使用和法律责任,在欧洲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办法CE标志,CE标志是由制造商和这些代理商根据适当认证模式的结果,自行制作或加CE标志,制造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E标志的监管。欧盟成员监管当局一旦发现贴有CE的产品不能符合相关指令要求,都有严格的处理和处罚程序,处罚的直接对象是负法律责任的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而这种处罚是非常严格的,罚款很厉害,而且还要坐牢。

  CE标志的使用有三种标志形式,一种是纯CE两个字,是没有欧洲的Notified bady参与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这个标志。还有是CE标志加NB识别码,有些产品的认证过程中,由于NB介入产品认证时,产品可贴用带有该NB识别码的CE标志。如CE0168表示英国BABT参与了该产品的认证。CE标志+NB识别码+二类无线电设备识别记号。对运营商需要许可证,使用频率有国别限制的第2类无线电设备必须加这个标志。

  欧盟R&TTE指令。RATTE指令的名称是关于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以及合格评定互认可的一个指令。所以它既涉及到无线电跟电信终端合格评定的问题,也涉及到了互认可的问题。这个指令的颁布被欧洲的认证制度产生了重大变革。主要变革,一是有些设备终端的要求简化为主要对安全和EMC的自我合格声明(SDOC)。对无线电设备的要求以协调标准予以统一。执行强制性的CE认证,型号认证FTA过渡到自愿性。移动终端制造商可选择SDOC或第三方认证,给制造商更大选择余地。另外,欧盟各成员国不再施加独立的国家批准程序,避免重复认证。强调供货商的法律责任和强化市场监管的作用。最后,倡导合格评定的互认可。

  欧盟R&TTE指令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有效地降低开发的成本。这一点对那些更新换代比较快、产品周期比较短的设备尤其显得特别重要。比方说我们移动终端有的时候上市可能也就只有半年一年就被新的产品取代了,因此它要求进入市场的时候要快,合格评定的时间要短。如果合格评定的过程当中耽误了它三个月、半年甚至更多的时间,那么它的成本增加是非常可观的,它效益的降低也是非常厉害的。

  第二,扫除贸易壁垒,推进欧盟统一市场的发展和内部/外部设备的互认可。互认可既解决欧盟国家之间的互认可问题,又解决欧盟国家与外部其它几个地区的互认可的问题。

  指令的规定,你的设备必须符合重点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才能使用指令标志。设备强制性符合的要求仅限于涉及健康、安全、频谱利用和其它危害的指令的重点要求。它主要是安全跟健康这方面,Safty,包括手机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即SAR,第二是电磁兼容,还有频谱有效使用抗干扰方面的问题,由指令3.1.b规定。能够在设备的开发阶段就把设备互通的标准公开、透明,以后运营商能够忠实地按照你的要求在设计当中就把这些实现了,在论证中把这些问题就解决了。另外,欧盟可以决定其它的项目,包括比如互通、防危害或者是对一些残疾人紧急服务功能的一些要求,甚至对一些手机防欺诈、防盗的一些要求。这方面给欧盟本身留了一些余地,可以加进其它一些要求。

  协调标准。为确保设备符合重点要求而确定的一套标准,如果符合其所适用的协调标准可以认为它满足指令的重点要求。而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定期公布,按照标准的更新情况,老的标准可能淘汰,有的新标准可能取代,而有些新方面的标准也不断出现。因此,原来FTA认证及GSM的认证标准也被协调标准所取代,还包括EMC、安全和SAR的要求。另外,在这个标准里头无线方面包括了所有无线通信方面的一些设备,包括比如Wirelan,一直到3G一些设备的标准都在协调协议里不断进行了完善。

  欧盟R&TTE指令里面规定了四种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以产品的种类以及标准完善程度来分类的。第一种合格评定程序是内部生产控制模式,最简单的SDOC模式,适用于有线终端和仅有接收的无线电设备。在附件三规定了一个内部生产控制+测试的认证模式,可以分为两类设备,一类是有协调标准的无线电产品。还有一种是没有协调标准或者是协调标准不完善的无线电产品。对于有协调标准的无线电产品,要求有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完整理一个技术报告,以后工厂再写一个SDOC,以后就可以申请用CE标志。另外,无协调标准的无线电产品,必须是向NB咨询使用哪种标准,以后再进行测试,建立TF,然后可以用CE标志。另外一方面也可以NB把这个标准制定之后由制造商选择实验室进行测试,以后选定技术文件,但是还要由欧洲的NB来进行审查。

  第三种认证模式,测试+TCF的认证模式。适用于没有协调标准的二类无线电产品。什么叫二类无线电产品?没有协调标准不适用所有的欧盟国家,不使用协调频率,优先选择你的销售国去通知他这个设备使用了这种频率要得到它的认可。因此,在这种设备进行认证的时候,NB是必须介入的。介入干什么事呢?一个是决定适用标准。第二,测试产品建立TCF,或者是审查技术文本,然后向各个国家通知你这个设备所使用的一些频谱情况。在得到认可以后,你的产品就可以上市了。通过这个认证形式,你采取的CE标准,是CE标志加NB的标识,再加一个警告的标识。

  最后一种认证方式是关于质量审查体系的认证模式。这里讲的是关于强制性认证方式,包括GCF和GSM型号认证。因为GCF和型号认证是在移动终端设备在研制开发以及直到最后一次性认证当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测试手段。GSM认证从上世纪90年代不断地从不完善的或者是部分ITA,到FTA经历了产生跟完善的过程,它对确保手机的设计生产符合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另外,GSM手机型号的认证是执行对GSM的终端,这里终端包括GSM900跟DCS1800,按GSM11.10标准的全面型号认证,但是不包括EMC和LVD。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曾是第三方认证机构执行的强制性认证,认证报告是申请IMEI的必要依据。另外,GSM型号认证测试规范逐步完善,确保了GSM与终端的一致性合乎漫游,促进了GSM的快速发展。另外,GCF作为GSM的认证平台,大家也是比较熟悉的,是由GSM运营商,手机终端制造商,GSM测试和认证实验室,测试设备制造商等自愿参加的开放性论坛。加强了移动运营商和手机终端制造商之间的合作。很重要一点对编制型号认证技术规范,组织和协调完善GSM终端型号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阶段,刚才说RTE已经生效了,使用了CE认证,GCF和FTA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虽然FTA由强制性过度到自愿性,但是很多制造商都觉得FTA/GCF的要求不可丢,这些已经把自愿性的要求变成了自觉性的要求。因此,符合GCF跟FTA的认证要求,仍然是移动终端全面符合网络要求的重要证据,是对SDOC和CE的重要支持。没有按照GCF要求测试证据的移动终端,因运营商和分销商不敢问津,仍无法在欧洲市场销售。所以,有一个欧洲的NB的负责人告诉我,销售量可能是0。因此,对正在发展和建立市场置信度的国产手机制造商尤为重要。即使有信誉的老牌手机制造商,有自己的测试能力、完善的测试设备经常不断对这个进行测试,但是仍然不放弃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测试。另外,GCF也在发展,它也不仅仅限于当初GSM这些设备,包括了它的融合,包括了3G的一些内容。因此,它对进一步的一些新的终端的一致性的测试,也会继续发挥它重要的作用。

  下面介绍一下北美国家的移动终端认证。

  FCC认证。FCC认证是强制性的。美国FCC规定通信产品首先要满足FCC技术要求和设备认证要求,采用合法的在美国运输和出售,向美国出口和推销。对无线电设备也是,必须符合FCC要求,包括移动手机,否则不能在美国销售。同样,在加拿大有一个同样类似的要求。

  PTCRB手机认证。

  美国电气安全认证是跟FCC认证是独立分开的,FCC认证不包括安全认证。安全认证必须由美国的职业健康委员会认可的由国家承认的测试实验室,比如UL、MET、CSA和TUV来完成电器安全认证的工作。

  另外,FCC认证把设备分为三个等级,按照设备的类型对它进行了一个分类,这里我们看出对验证的设备跟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设备其实关系不是太大。我们只是关注需要用合格性声明以及认证证书的设备。合格性声明包括有线终端设备有一部分需要验证就行了。而另一部分无线设备,包括手机终端需要取得联系。

  产品必须经过认可机构NVLAP或者是A2LA认可,并且在具有FCC注册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或者按照互认可协议的要求,经承认国外的指定实验室测试合格。实验室要么是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要么你跟它有相互的互认可关系,它承认了由指令实验室进行测试。另外,制造商所做的DOC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而这种格式必须在填完了以后报美国的一些管理机构,比如FCTA一些终端管理委员会去进行备案。另外,进行了这些工作之后,通过认证的设备还要按照FCC的要求进行标识。另外,认证证书必须是在FCC登记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的报告必须送FCC或者是TCB审核。这里特别强调FCC和TCB,早期的工作主要是以FCC本身为主,后来FCC在国内指定了一些TCB,这些工作目前来讲可以提供FCC,也可以提供TCB,TCB是进行审核。FCC跟TCB来发放你认证的证书,而近几年的趋势是TCB发的证书越来越多。最近碰到美国的一些同事所了解,目前TCB发的证书已经占整个证书大概80%以上。按照FCC规定进行认证的产品必须按照FCC的进行标识,产品上给一个FCCID,前面000是生产企业的一个码,后面是生产设备编码,14位。

  FCC对电信终端和无线设备认证的法规主要体现在CFR法规,这里对电信终端来讲是大家比较熟悉的Part68,而对无线设备主要熟悉的是Part2、Rart15、Rart22、Rart24,对移动终端设备来讲主要集中在Part22和Rart24,Rart22是对移动通信设备的一些要求,GSM850兆,Part24是适用于GSM900M,手机对人体辐射的要求,FCC也有要求,主要体现在OEG65里面。

  北美在论坛这个层次上有一个PTCRB认证,这是国内的制造商觉得比较难的一个认证,他们觉得如果要取得CE、FCC,由于有现在进网许可的报告作为基础还是比较容易的。要取得PTCRB的认证还要经过相当的努力。PTCRB是1997年在北美成立的一个PCS型号认证的一个审核委员会,同时成立还有一个验证组,主要负责PCR移动终端型号的认证和IMEI分配。PTCRB认证是第三方认证机构执行的准强制型号认证,所有投放北美市场的PCS终端设备都要经过PTCRB认证。并依据报告申请IMEI。这里用的是准强制性,强制性应该是政府监管部门发布的要求,但PTCRB不是政府性的,是论坛形式的,但是非常具有强有力,进入北美的经销商必须按照这个要求去测试你的产品,因此叫做准强制性。测试实验室必须有GSM900/1800的认证资格,使用PVG指定的认证设备。这里可以看出测试实验室遍布于美洲、欧洲,而且有些实验室同时具备对PCS设备的一些型号认证的能力。另外,它依据的法规是基于GSM跟FCC法规的认证规范,既适用于850兆,也适用于1900兆的两个频段。

  新加坡IDA设备批准的三种模式。新加坡如果要销售电信设备,销售商必须得到IDA的设备批准。新加坡的信息通信发展局,它的批准方式有三种,一种是GAP,简单单线的有限设备,这些设备没有规定到哪儿测试,只要你的制造商觉得你的设备符合IDA的标准,能够正常工作,功能能够正常,你就可以使用这个批准的方式,但是它的IDA鼓励你采取更加高一层设备登记其它方式,用其它方式才能用IDA的批准方式。有了这样的标志可以在市场上得到更好的效果。第二种EQR,设备注册方法。这个设备注册方法适用于MRA Phase2,新加坡跟其它经济体进行了互认可,如果由RCD发证的设备,不管在哪儿,在美国、加拿大或者其它有互认可的设备,拿到新加坡只要登记就可以了,包括移动终端设备。另外,SER,简化的设备注册,仅限于用低功率无线电设备,比如在工科或者是医学一些设备。另外,最严重的一种批准方式是TAP,型号批准的模式。这个适用于一些ATM、ADSL、ISDN,除了低功率无线电设备以外的无线电设备,包括GSM900、GSM1800或者是GSMPCS这些设备,也包括3G设备。

  从三种模式看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EQR,一种是TAP。EQR适用于获得IDA承认的其它国家的发证机构核发证书的产品可以在IDA登记注册后销售。TAP有两种方,一种是RTL即承认的检测实验室程序,也是针对第一阶段互认可而设定的专门程序。另外一种是MDC,针对本国的设备,由认可的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报告,再由制造商发一个DOC,以后就可以获得证书。

  IDA对无线电设备的认证规范,我提供一个网站,可以仔细查阅。依据的法规主要是电信设备批准指南》、《无线电通信设备批准指南》。标准主要是《无线电通信型号核准规范》,里面适用的一些主要标准都列了,包括移动终端这个方面。大家注意这个里面既包括两代的也包括三代,也包括PHS和其它无线电设备。

  新加坡的设备必须用IDA的标识,两种标识,一种是符合时,一种是批准标识。符合标识是符合新加坡的哪些标准就可以了。批准标识必须明确我得到了批准。

  下面有一个IAXXXXX。

  我国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也是亚洲比较典型的一种设备认证的许可方式,涉及到我国电信市场监管的环境,这些方面来讲效果比较好。由于这个课题大家在国内设备都入网了,对这方面比较熟悉,所以我把这部分省掉。下面讲一讲电信设备的MRA。

  电视设备的互认可是指电信设备合格评定互认可。定义是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WTO鼓励各个成员参加签订相互认可合格评定结果协议即MRA,MRA的目的是通过对电信设备检验报告和认证证书的相互承认,减少设备在成员国之间相互检验、认证的时间和成本,以提高效率,降低技术壁垒,促进电信设备贸易的发展。互相同意接受有两个层次的东西。

  MRA的现状。现有的MRA的国家和地区有几类,一类是APEC地区,有21个经济体参加了有关的这方面的一些认可的活动。还有异类是CTTEL MRA,参加的国家比较多,34个国家,但是由于这个地方认证制度差异比较大,所以这方面的进展比较慢,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另外,南美一些起重要作用的国家,巴西、墨西哥刚刚有了动静,也就是刚刚去年承诺要参加第一届检查报告的互认可。欧盟的互认可是比较成功的,它得益于CE,也得益于CCF创造良好的环境。由于把所有的标准都标准化了,很容易在欧盟国家,欧盟统一市场内实现MRA,现在实际上效果很好。另外,美国跟欧盟的MRA,美国在1998年12月跟欧盟签订了MRA协议,但是真正协议还是在RATTE生效之后,就是在本世纪初。到了本世纪初以后美国在逐步逐步承认了一部分欧洲的NB,作为美国的TCB,就是建立了这种互认可之后,由美国承认的欧洲的NB,成了美国的TCB,它既可以放美国FCC的认证证书,也可以发欧洲的比方CE证书。而且现在看起来美国跟欧盟互认可效果是比较好的。另外,欧盟跟日本的互认可,应该讲开始的也比较早,但是这方面的进展比较慢。根据我的了解,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日本本身有关互认可的一些技术法规的调整不到位。法规跟法规之间,机构跟机构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因素,西欧国家觉得日本技术规范理解上有困难,日本用的是日文,透明性比较差,给MRA带来一些阻碍。但是日本本身也看到了这种情况,最近有些动作准备推进SDOC,推动跟欧盟的互认可。另外,欧盟跟加拿大的认可也比较成功,类似于美国跟欧盟的互认可。另外还有其它国家之间的互认可,也包括欧盟跟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互认可。

  MRA的发展趋势。现阶段是phase1、phase2,然后往往SDOC上面走。下面可能发展到几个技术要求的MRA。现在MRA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是建立在出口国尊重进口国的技术法规,依据进口国的技术法规进行测试和认证这样的条件下。对于MRA的技术发展就可能更进一步考虑技术方面要求的互认可,一直到最终实现1+1+SDOC,有一套统一标准通过一次性的测试,通过一个SDOC就把你的产品投向市场。

  另外,APEC TEL MRA。98年6月在APEC第三次电信部长会议上,正式通过了APEC电信设备合格评定相互认可协议,协议鼓励进口方和出口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格评定机构,结果和设备认证程序,出口方所采取的设备认证程序和测试结果,应符合进口方技术法规的要求,不管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怎么样,互认可必须按照他的技术法规去进行检测。

  APEC MRA的范围,电信网络终端设备和其它有强制性电信要求的其它设备,当然包括无线电设备,移动终端设备当然包括在它的范围之内。检验范围包括电磁兼容、电气安全性和电信强制要求。APEC的范畴里,这个强制要求不仅仅限于频谱或者是干扰,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规定,请大家注意,各个国家对这方面是怎么要求的。

  程序阶段,第一阶段是承认检验结果,检验实验室作为CAB。第二阶段,承认检测证书。

  APEC MAR对贸易模式的影响,出口国必须把产品送到进口国,进行检测进行认证以后才能进入它的市场,可能耽误了很多时间。如果实行OPEC MRA之后,检测可以在出口国做了,把检测报告拿到出口方去,这个检测报告跟出口方的检测实验室出的报告具有同等效益,可以进一步为认证服务。如果实行第二阶段的互认可,检测认证都可以在你的出口方进行,什么事情都办齐了再到进口方去,这样就大大地节约了产品进入进口方的周期。

  现阶段APEC MRA的原则是不强求标准的统一,仅限于合格评定的程序,尊重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我这里讲的技术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允许参加MRA经济体的合格评定机构按照进口经济体的强制性要求去检验和批准电信的产品。APEC MRA的现状,根据最新的结果,参加多边协议现在已经有21个经济体里边的15个经济体,这15个经济体是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新加坡、中国台北、美国等15个经济体,另外四个经济体,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也进入参加第一阶段互认可的行列,这样APEC21个经济体当中除了俄罗斯和致力不参加APEC的活动以外,其它19个经济体都将参加第一阶段检验报告的互认可。对于第二阶段的互认可。目前参加的经济体比较稳定,3、4年仍然是这几个经济体,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新加坡和美国,澳大利亚则承认合格声明,不存在第二阶段证书互认可的问题。

  APEC MRA双边协议的实施非常重要。我劝诸位感兴趣应该把你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双边互认可方面。因为多边互认可的参加,在法律来讲是没有法律的压缩性,而双边的互认可具有法律的压缩性。因此,一般的互认可对待上边的互认可都比较认证,而且做得比较仔细。从开始进行谈判到孵化文件到取得认可是时间比较长。第一阶段互认可做得比较好是美国、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跟中国台湾这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第二阶段互认可当中,美国跟加拿大、新加坡、做得比较好的。从开始实施双边协议谈判到实施要经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有多长?举个例子,据我知道美国跟新加坡在2001年时双双参加了APEC TEL MRA,并且开始接触,进行关于双边第二阶段互认可的交换信件的活动。2001年他们宣布作为一个重要新闻,新加坡跟美国现在已经实现了第二阶段正式互认可的信件的交换,要实施了。有没有生效?2003年10月到2004年10月,据新加坡说还没有正式生效,在正式交换开放信件开放以来还有很多工作,踏踏实实的工作、仔细的工作要做,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真正意义上的互认可。

  APEC互认可发展的动向,有两个动向,一个动向是在上个星期的会上通过了一个应用指南,这个指南里边把世界上在APEC地区认证模式总结了一下,三种模式,一种是第一方认证,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认证,以后由政府发证。第二是第三方认证,政府把这个事情委托给第三方认证机构了,由第三方机构去进行认证以后发证。第三,SDOC。SDOC当中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管制机构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以后进行SDOC,SDOC要进行登记。第二种,由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在检测以后进行SDOC,是不需要登记。第三种是由不指定实验室,只要有能力,检测以后经过SDOC,在SDOC要登记。最后不指定SDOC,也不用登记。现在倡导哪种方式呢?尽可能使用SDOC。另外,在APEC的电信工作组还准备搞一个新的电信设备的互认可,主要是技术要求的互认可。但是这个技术要求的互认可跟欧盟协调的标准统一还有一定的差别。这个互认可主要是把各个经济体的技术要求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如果发现大家的基础一致,有很多共同点,大家互相同意的时候,我同意你的标准所出据的报告,你承认我,依据我的标准,所以标准互认可是这么一个概念。

  我们国家的进展情况,我们国家在加入WTO以后是按照WTO的原则发展出来的互认可的APEC 互认可还是采取了积极响应的态度。为此信息产业部2001年就成立了APEC互认可的工作组,主要是由国内的电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政法司或者是相关的机构,也邀请一些比如说国家认可委、实验室认可委员会,除了日常的工作,管理APEC数据和信息。而且可以按照APEC MRA的要求,进行一些先行一步的建设。

  另外,进展情况。在执行进网许可证的时候有一个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第14条有这么一句话,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或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则按协议规定执行。进网管理办法在制定的时候就考虑这个问题。另外2004年2月我部正式致函APEC电信工作组主席,宣布我国于2004年8月开始对电信终端设备实施APEC MRA第一阶段检测报告互认可。意义是实施这个互认可的范围仅仅是电信终端。另外阶段仅仅是第一阶段。另外,8月正式开始。并不是说一开始我就什么都做,而是开始做这项工作,开始遵照APEC MRA所阐明的原则去进行进一步的更有效的双边互认可的工作。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准备,已经在有计划推动与APEC MRA互认经济体的工作。

  按照我们国家双边互认可的进展去进行指定,因为检测实验室的条件是非常明确,要依据进口国的技术法规来对设备进行检验。所以,它必须很有目的的是针对某一个双边互认可而言的。另外,针对现在CTTL服务理念也有所准备,主要今后要依据电信条例跟境外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继续做好移动手机和其它电信设备的进网检测服务。

  另外APEC MRA的总体框架下,承担指定CAB的职能,为国内外制造商提供满意的检测和技术服务

  最后,今天讲的是国际认证,我们准备面向电信设备国际认证和市场准入要求,继续探索为客户提供多方位技术支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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