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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公布 点评电信卡过期余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0:32 北京日报

  一、商品房与物业管理(3条)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点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
方,消费者无论同意与否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点评:上述条款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的若干解释》中对于双方在签订预定协议之后对于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应当退还定金的规定。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

  二、电信服务(1条)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点评: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在有效期内,通话可多次进行,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

  三、金融保险(2条)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保险事故发生后,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无效。

  四、有线电视(1条)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三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点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按月为单位收费的。有线电视信号经营者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硬性规定消费者要在1-3月份交纳全年的费用;同时消费者缴费迟缓,被切除信号后,必须缴纳高额开通手续费;一年未交费,被吊销户头,上述格式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五、商场(店)(1条)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应具体分析。如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负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

  六、其他(2条)

  9、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点评:消费者可以根据对物品损害的程度来选择是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应当按照被损害物品的现行市价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赔偿。

  10、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点评:载有拍摄内容的胶卷不同于空白胶卷,特别是对于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人生重大活动,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真实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的。经营者损坏或遗失消费者欲冲印的胶卷,不仅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可能对消费者的精神造成痛苦。经营者的上述声明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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