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邮教授为月租费正名 电话收月租符合惯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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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09:41 eNet硅谷动力 | |||||||||
作者: 英宁 【eNews消息】南京邮电学院副院长张顺颐日前指出,电信服务行业在收取月租费的基础上,再收取通话费,是基于电信服务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计费和收费的方法。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国外的做法,也不仅仅是行业的惯例,而是与电信行业提供服务的特点有关的收取服务报酬的一种方式。
这位教授表示,有些群众提出电话等服务为什么在收取通话费之外,还要收取月租费的问题。他们认为电信服务已经收取了通话费这样的费用,就不应该再收取月租费,并且希望信息产业部下令取消月租费等事项。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多角度、辩证地看待月租费,似乎更有助于在电信事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 张顺颐认为,提出异议的人以煤气、水电等服务行业为例,但是,电信服务与这些行业的服务是完全不同的。首先,电信行业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这种服务,在话音通信等都是双向服务。目前许多人议论的固定电话,其通信费只是向主叫用户收取的。而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话音通信的主叫方和被叫方都得到了服务。如果不收取月租费,那就变成被叫方无偿地得到电信公司的服务了。 其次,关于电话月租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消费者通过缴纳月租费,买到了接听电话的便利,得到了相应的服务。因此,月租费是合法的。有的人也许会说,接听电话需要的费用已经包含在主叫方向电信部门支付的通话费里了。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多少年来,固定电话完全是单向收费、以月租费补偿接听电话服务的,并不包含在主叫方的通信费用之中。当一位用户装上电话以后,通过缴纳月租费,享受接听电话的服务,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专家举例说,与电信收费类似的,有线电视收取收视费,属于包月制。如果用户不想看电视了,可以申请拆除信号,信号拆除以后就不用缴费了。但是请注意,有线电视公司的做法是,不看电视可以,自拆除信号次月起不再收取收视费。但是,一旦拆除以后,用户如果想再次收看电视时,并不是随意就可以恢复信号服务的,而是按照新装用户处理,须重新缴纳初装费以后,才能恢复和提供服务。 目前,电话通信采取月租费加通信费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抑制消费的做法。这是由于现代信息交流的需要,使得人们对于通信产生了极大的依赖。由于当前通信技术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只好利用通信费用加以调节。 为此,专家建议,当通信资源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时,最好是采取包月制的方法。即按照用户每月使用电信的多少缴纳一定的费用,使用多的,还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这样,用户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使用通信资源。这样既解决了电信公司的收入回报和营运成本,又满足了用户的需求。这就是所谓的“包月制”方法。在上世纪的50年代和60年代,我国许多地方的电信部门其实就是这样做的。国外也有不少运营公司仍然采用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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