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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私吞电话卡余额应属不当得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 09:10 华夏时报

  杨成

  昨天,上演了3·15到来之前的维权重头戏。北京消协向中国的4大电信巨头致函,要求电信卡过期后,应向消费者退还余额。

  虽然最后几家公司都表态将解决余额归属问题,市工商局也表示将出台有关手机入
网、固定电话入网方面的合同示范文本,但是最终还是没有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尽管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还没有出台,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不难得出电话卡余额应归属于谁。消费者购买电话卡是为了享受电信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的合同关系在购买电信卡时已经成立,消费者只应对其享受的服务支付费用,当电话卡到期后,如消费者不再购买新卡充值,那么应视为双方合同已经终止。对于卡中的剩余金额,电信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占有,如果不及时返还消费者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电信公司有义务返还电话卡中的剩余金额。

  目前,电信经营方主观推定消费者“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作为经营方电信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免除应尽义务的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尽管没有出台相关的格式合同范本,消费者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就足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了。但是目前各个电信公司并没有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答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只能是建议和要求经营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4大电信巨头致函的行为并没有强制力。如果消费者希望及时地保障自身正当的权利不受侵害的话,作为当事人完全可以各自或者联名采取诉讼的手段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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