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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卡过期余额应如数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0:10 城市快报

  城市快报(记者 刘连松)记者从市消协获悉,昨天上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联合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四大电信公司致函,要求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函中,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提出,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此次向四大电信公司阐明观点并提出五条意见。据了解,目前还没有收到四大电信巨头的回应。

  五条意见送给运营商

  1.电信卡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其形式是证券,实质就是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2.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

  3.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4.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标注打折印记等方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5.“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国家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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