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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9:56 天津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梁素梅 实习生 李瑾) 昨天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代表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四大电信公司,正式递交《关于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的函》。在函中,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提出,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昨天四大直辖市消协(消委会)就此问题再次向四大电信公司沟通,阐明自己的观点: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消保法》;其次,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其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费用的扣除应以消费者享受的服务为标准进行届定,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再次,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电信企业拟定条款,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以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方式解释双方产生的分歧,尤其是电信企业如果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使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应视为无效;另外,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而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根据调查了解,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本不对电信卡设置有效期,甚至允许通过其它方式消费卡内余额。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在“电信余额不退”问题上始终认为,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电信运营商应根据消费者的意愿,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方案,退还或者转存消费者卡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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