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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消协讨伐电信巨头 电信卡余额应退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7:38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 革继胜) 继信息产业部首次就“电信卡余额”问题作出措辞强硬的表态之后,京津沪渝四地消费机构昨天联合致函四大电信巨头,要求“把余额退给消费者”。

  昨天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代表上海、天津、重庆的消协机构,向中国联通中国移、中国网通中国电信正式递交了《关于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的函。四地消协在函中提出,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
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对价,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费者愿意转存,电信运营商应予同意,并不应附带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

  据了解,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和其他一些省消费者协会近两年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电信卡余额不退”,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004年,全国消协系统也对这一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并将点评意见向电信企业进行了沟通和反馈。

  对此,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会在“3.15”前有所动作,解决充值卡的“霸王条款”等问题。中国移动有关人士也表示:企业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目前浙江等省已经实现了卡内余额转存,而在近期他们还会确定一个针对国内用户的整体方案,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此前中国移动已经在个别省试推了低于50元的小面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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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退还5大理由

  1.电信卡实质是服务合同

  电信卡代表的是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侵吞余额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期满,服务终止,卡中余额应返还,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3.条款加重了消费者义务

  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电信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致使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4.打折风险应由企业承担

  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企业经营不规范和相互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承担,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

  5.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

  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的企业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则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以一些国家的做法推定为“国际惯例”,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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