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消协致函四大电信巨头 打响3.15第一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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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4:31 法制晚报 | ||||||||
过期电信卡 余额必须还 “电信卡过期余额应当退还消费者!”今天上午,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联合致函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向这四大电信企业发出以上劝谕。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北京联通、北京移动、北京网通、北京电信都分别派出了代表
焦点一: 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 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 消协观点: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焦点二: 不享受服务不需付费 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消协观点: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 焦点三: 不明示就是无效条款 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均没有“余额过期不退”等明示条款,经销商主动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消协观点:电信企业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等。当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 焦点四: 不应以经营风险为由拒退 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消协观点: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 焦点五:并非国际惯例 消协观点:据向部分国外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则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文/记者 王晓荃 企业反应 四巨头避而不谈 本报讯 (记者 王晓荃) 在宣读完致电信企业的函后,消协请各电信企业的代表发言,但是近5分钟过去了,八个代表面带尴尬笑容,没有发言。最后,几个电信公司都只是表示重视该问题。 最后市消协点将中国电信,关于建议函中的解决方法,中国电信表示已经在做或者是正在准备做,都在采取积极的措施,有不同面值、不同期限的,可以多种选择,随卡付赠金额,满足少量余额不能打电话,发行的部分电话卡已经有了余额转移的功能。 中国移动代表随后进行了表态,称非常重视余额归属问题,目前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并聘请了专家解决这一问题,北京联通、北京网通也都分别作了表态,但是这几个电信公司对于建议函中提到的“余额退还”避而不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