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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首次提出意见 过期电话卡余额不能作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4:13 信息时报

  上周,信产部首次对电信卡余额处置提出指导意见,并对霸王条款短信陷阱等热点作出规定

  时报记者 伍健文

  对“电话卡余额作废”的问题,信息产业部首次正式提出了解决意见。上周,信息
产业部发出通知,对包括电信卡余额、“霸王条款”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表示电信卡内仍有的余额不能只是简单的“作废”,而是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处理,包括余额转存。

  余额转存列入处理方案

  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针对公众关心的“电信卡余额”的问题,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运营商在电信卡有效期内,应采取余额转存、赠送话费、充值延期、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等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而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备受电信用户关注的“电话卡余额作废”问题,这是信息产业部首次提出指导意见。早在去年春天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提出,消费者对“电话卡有效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问题反映强烈。他认为,电话卡实际是一种有价证券,但电话卡到期后,服务的停止并不等于提供服务的企业就能占用余额,应该出台处理办法。

  政协委员的提案引起了信息产业部及各省份通信监管部门的重视。去年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中,就对过期电话卡的余额处理问题,提出了一个有创造性的建议,“电信卡使用期限届满后仍有余额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允许电信卡持有者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余额转存至其它电话卡”。这是全国首次提出“余额转存”的处理方法。日前,信息产业部在上述《意见》中,将“余额转存”列为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之一。

  增加发行小面值电信卡

  按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运营商在为其发行的电信卡设定有效期时,应合理设定,并在“卡面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为方便用户选择和使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尽量延长电信卡的有效期、使用期,适当增加电信卡业务的品种,发行一些低面值的电信卡”。

  广东一家运营商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上述“指导意见”是信息产业部要求必须解决“电话卡余额”问题的,但允许运营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处置方式。实际上,充值延期和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等措施,目前运营商已经在实行中,例如用缴费卡充值,可以延长话费有效期。而当电信卡余额已经不足以完成一个计费单元(例如1分钟)通话时,一般都可以允许完成这一单元的通话,而不会让电信卡留下“用不出去”的余额。

  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指导意见”只是过渡期的处理方法,相信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会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一位人士认为,由于运营商为电信卡付出了管理成本,因此在处理过期卡的余额问题上,应该平衡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实施办法由通信管理局制定

  除了对电话卡过期余额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外,《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还把焦点对准了短信陷阱、“霸王条款”等电信消费者关注的几大热点。其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无视用户权益,在电信服务协议中有意强化企业权利,弱化用户权利,不得设置单方面的免责条款以推卸企业责任”。另外,信息产业部还要求,加大力度查处设置SP(服务提供商)设置短信消费陷阱的行为。规定说,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严禁以虚假宣传或含糊辞令误导用户使用,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服务行为。

  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各省份的通信管理局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一位负责人前不久也表示,今年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沟通,并且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推动企业制定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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