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发规范服务通知 短信陷阱正在填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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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12:07 通信产业报 | ||||||||
徐超 除了霸王条款,“短信陷阱”也是2004年电信业投诉的一大热点,甚至一度成为社会舆论“千夫所指”的对象。 信息产业部官员表示,2000年以后的中国短信业务发展之快出乎意料,加之一些信
对于“短信陷阱”,有人分析归纳为“四大陷阱”:不回复就是默认订阅;参与电台、电视台互动栏目后收短信也要收费;订服务容易退服务难;手机号码泄露,垃圾信息不断。 “出于让市场培育新生业务的考虑,信息产业部初期没有过多的干预、监管短信市场,”信息产业部官员介绍说。但随着市场的变化,信息产业部开始打出整顿短信市场的重拳。2004年下半年对短信加强整治是电信管理局的重中之重,监管采取三部曲:第一步,下发法规文件,对短信资费明示、定制、使用、退订和投诉处理等环节详尽规范;第二步,两个月内六大电信运营商自查自纠;第三步,动用技术手段监测、抽查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是否违规。 随后,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别针对短信息各项服务进行了严格规范。 《通知》结合了当前市场热点问题,在市场准入、业务宣传、订制申请、服务提供、方便退订、收费透明化、处理投诉、违规处罚等多个环节,都进行了具体要求。 其中,规定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确认信息,且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 同时,当用户对短信服务信息费有异议时,移动通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中的投诉受理方应对用户进行先行赔付,待明确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一旦发现“拒绝提供收费清单、恶意误导用户、欺诈经营、传播国家明令禁止信息”等违规问题,视具体违规情节,根据《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各项规定,参照罚则的上限,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弹性限度内,采取责令赔礼道歉、警告、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处罚。 北京东方策略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陈飔:加强监管有利于产业成熟 SP品牌形象的败坏,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其实不单是电信行业,在许多类似的快速成长的行业中,这种情况都存在。 在这个成长的过程中,如果产业政策过于宽松,没有给予产业足够的限制与引导,反而会延缓产业成熟,所以加强监管才能塑造良好SP品牌形象。 我国还不是一个"契约社会",有一些政策管理达不到的地方,还需要靠道德起作用,这就使有些失去道德的人有了可乘之机,但我们绝不能成为"没有记忆的社会",不能让有过不法行为的SP轻松转行逃脱,否则就不能标本兼治,因此在管理,特别是处罚制度上,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深得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