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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打手机被罚 司机起诉交通队被法院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9:22 新京报

  认为处罚有些矫枉过正,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在开车时接听手机而被交警罚款并扣分,司机李某认为处罚过重,将丰台交通支队方庄队告上法庭。昨日下午,丰台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去年9月17日,他驾车行驶到玉蜓桥南安乐林路口时,手机铃声
响起,他打开手机告诉对方“我正在开车,不能接听电话”,挂断电话后,李某发现一位交警示意自己停车,他向交警讲述了刚才的经过并承认了自己的过错,但这位交警不听解释坚持开具了罚款200元并扣除两分。

  李某认为,交警对自己的纠正有些矫枉过正。他说,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12条第3款“驾驶时不准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违反本规定的仅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自己却被罚了200元。另据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丰台交通支队方庄队认为,李某有违章的事实存在,所作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并无不当之处。

  昨日,丰台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李某尚未决定是否提出上诉。在庭审结束后,李某欲宣读一份声明,被法官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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