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带着12部手机搭乘客车,谁知到了终点站,装手机的箱子不翼而飞。为此,家住綦江县的文先生找客运公司打官司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文先生11000余元。日前,客运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12部手机不翼而飞
去年9月27日下午,做手机生意的文先生到綦江县城的三家通讯店提货。他说,当时一共提了12部手机,总价值8000余元。文先生让一个手机店的雇员帮他将手机全部装在纸箱里,然后和他一起在雷神店车站上了一辆凯斯鲍尔大客车,准备返回赶水镇。
文先生说,上车后,驾驶员蒋某和售票员都说,纸箱放在车上太占地方,让他放到车厢下面的货厢里。随后,他就把装着12部手机的纸箱放到货厢里。到站后,文先生打开货厢取手机。哪知货厢里空空如也。
协商未果,文先生把驾驶员蒋某和客运公司告到綦江县法院,要求赔偿丢失的手机和由此带来的损失共万余元。
托运行李弄丢要赔
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装有手机的纸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托运行李。托运行李毁损、灭失的,按照合同法,由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文先生是在驾驶员蒋某的要求下,将该纸箱放到货厢里的,而货厢只有通过驾驶台控制才能打开。据此,行李的控制权已转到承运人手中。行李丢失了,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因承运人未要求办理托运手续,应视为行李可不办理托运手续。
由于其中两部手机没有证据,法院认定运丢了10部手机,判决由客运公司赔偿文先生11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客运公司不服判决。他们认为文先生带的纸箱没办托运手续,属于旅客的自带行李,加之该公司在纸箱丢失一事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客运公司上诉至市一中院。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邹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