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认为电信卡不退余额也属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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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 10:06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王大鹏) 对于电信卡上标注的“过期作废,余额不退”,消费者司空见惯。在昨天举行的第五届北京用户满意工程联合推进大会暨用户满意论坛上,市消协副秘书长张明称这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他同时还抨击了房地产、银行业、餐饮服务业等领域的多项“霸王条款”。 张明说,中国的五大电信企业无一例外地在其所发行的电信卡的使用上,规定了“
他还介绍说,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规定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向开发商交800元左右的律师费。“按理说消费者交了律师费,就该得到律师服务,可直到有一天,消费者到法院去诉讼,才发现自己掏钱请的律师却坐在房地产开发商的律师代理席上。” “还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将本应该双方协商的'空格'条款都事先填好,变成了格式条款,而且是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在这样的条款中规定:消费者首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逾期未付的,每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三交滞纳金。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却是超过90日,每日赔偿万分之五!” 他说,类似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涉及很多行业,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程度加深,需要尽早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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