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间结算路在何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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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9:36 通信世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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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凯 网间结算面临着重重问题 1. 法律真空造成互联结算无法可依
由于到目前为止《电信法》还没有出台,在互联结算中主要依据《电信条例》。现行《电信条例》明确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但《电信条例》毕竟不是法律,权威性、效用性明显不强,使管制者实施管制时出现折扣。由于法律有真空地带,对市场经营主体约束力不够,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上。 2. 体制转变使互联结算问题浮出水面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电信行业都是垄断经营的。全国一张网,管制与经营同体,根本无所谓互联互通问题,也就不存在互联结算问题。如果从更广义的角度讲,运营商与产业链各环节提供者之间也存在互联结算问题。 随着中国电信市场的发展,一家垄断的局面已被打破。今天,网络数量不断增加,互联互通不仅涉及同质网络、异网网络,而且还涉及不同运营商的同类业务,互联问题日趋突出。 3. 现有结算体制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网间结算标准自1994年制订以来,虽几经修改,但基本框架并没有太大变化。相比之下,电信市场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旧的体制基础上对网间结算进行简单的修修补补,显然已无法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通常在电信发展初期,以资费为基础确定结算价的情况居多,但随着电信业的发展,资费与成本结合的方法、以成本确定结算价的方法更多地被采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互联结算价以资费为基础,而不是以成本为基础计算得到的。在新的电信市场环境下,以资费为基础的定价方法明显出现不适用,亟需改进。 4.竞争使互联结算问题日趋突出 互联一旦建立,互联的双方都会从互联中受益。有人算过一笔帐,互联互通后,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网络价值分别提高1.7倍、10倍和126倍。所有人都明白这一简单的道理,但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垄断时期运营商的高额利润无法继续,互联结算价对运营商的收益直接产生影响,造成的结算问题越来越突出。 5. 利益驱使互联结算成为争夺焦点 在互联双方业务量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由于互联双方总体上结算费用很小,对各自的收益不会产生太大影响,通常这种调整容易被互联双方接受。比如:信息产业部推出的在两家移动运营商间实行0.06元/分钟的结算办法(此前两者互联采取不结算的办法),由于呼入对方网的通话量大体相当,对两家的利润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很快被双方接受。 如果互联双方的业务量相差较大,互联结算的每一次细微调整,都会对运营商的收入与支出产生不小的影响。比如:2003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支付给固网的结算费用分别达到了128亿元和61.9亿元,分别占到了两家收入的15%和10%。 又比如:固网运营商要求提高互联结算价,理由是现有本地网间结算价普遍低于一些国家,不能反映固网价值,背离了网络成本,无法补偿互联成本,固网运营商在竞争中受到挤压,利益蒙受巨大损失。而移动运营商不同意调高互联结算价,以移动补市话,给移动运营商造成了沉重的网间结算负担。调高现有网间结算价,无疑给固网运营商提供了利用价格的优势;一旦固网运营商获得移动牌照,其固网与移动网之间将不会产生网间结算,还可通过捆绑销售对移动运营商形成制约。对于移动运营商,因为无固网资源,要提供业务必须与固网互联,并支付较高的网间结算费用,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因此,中国电信提出0.16元/分钟的网间结算费用模型,遭到了中国移动的反对。 这些实例说明,每个运营商都知道,对结算价的每一次让步都意味着竞争对手实力的增强。鉴于利益的驱使,互联结算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解决网间结算问题的办法 从长远的发展看,随着中国电信行业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互联结算应该由运营商通过商业谈判自行决定,管制者需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对互联结算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第二,研究互联结算的测算方法并对成本跟踪研究;第三,在互联双方结算出现争端和问题时,进行必要的介入和仲裁。 1. 维持现有的互联结算价 目前,网间互联结算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呼吁政府提高网间结算价,移动运营商要求改变现有向固网运营商单方面结算的体制,实现双向结算或互不结算,各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网间结算还面临其他一些问题。 (1)目前网间结算费用的调整,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都会引起股市关注。中国电信香港上市的股票最近跟随大盘大幅走高,原因是市场普遍预计新的费率决定将很快引发移动电话对固定电话互联互通费用的上调,对各家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 3G牌照发放形势并不明朗,中国电信及中国网通如果进入移动市场,移动运营商将面临巨大的挑战,网间结算如何平衡也将受到影响。 (3) 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的电信网经济成本模型研究已完成,测算出的网间互联成本具体内容已提交信息产业部,但最终结果还未出来。 (4) 世界各国互联结算的方法各异,既有双向付费的,也有单向付费的,更有对等接入的,至于何种更适用于中国,目前尚无深入的研究。 鉴于上述不确定因素,在没有找到各方都可接受的互联结算办法时,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有结算方式,加紧互联结算方法的研究,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调整。 2.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电信法》还未出台,运营商应及时根据互联互通中发生的问题,将相关的内容列入正在审议中的《电信法》中,包括运营商互联互通的义务和责任、互联结算的管制原则和方法、争端解决办法。 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互联互通是所有电信运营商的职责和义务;第二,防止主导运营商利用竞争优势打压竞争者,如拒绝与小运营商的互联、索要高的结算价、利用网络优势捆绑销售等;第三,防止运营商联合定价,压低或抬高互联结算价,损害其他运营商、消费者的利益(将结算价转嫁到用户身上);第四,在出现违规问题时,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3. 确定互联结算的测算方法 由于电信成本测算中的公共成本分摊问题给准确测算互联成本造成了很大困难,许多国家和多边组织在互联结算中提倡以成本为导向或以成本为基础,否则主导经营者会设法制定较高的互联价格,从而导致市场进入的延迟、竞争受阻、用户承担高于成本的互联费,但完全按成本核算互联结算价在全球还很难做到。鉴于上述原因,近期在确定互联结算测算方法时,可考虑搞一个过渡期结算价,采用资费与成本结合的方法。 从长远来看,电信管制者应对各种成本测算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选择、建立和确定一种适合中国实际的合理的互联结算价测算方法。之所以强调合理性,是因为适合各国的方法是不同的,比如说,按长期增量成本计算,在中国将出现劫贫济富的现象,会继续行政拆分的遗患,造成新的、更大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网间结算的各方数据都是由运营商自行提供的,由于计算方法各异,成本属于商业机密,数据的可靠性难免受影响或打折扣。所以,电信管制部门可要求各运营商根据已确定的互联价测算方法自行进行成本测算并提交电信管制部门,最终由电信管制部门确定一个合理、有效、容易被各方接受的结算价。 4. 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涉及运营商的直接利益,在互联结算中出现争端和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很正常的。目前,世界各国在互联结算价谈判不能达成共识或互联双方结算中存在分歧时,都会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 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是中介机构、仲裁机构或其他专家组成的上诉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性、客观性、无偏见性、专业化及及时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将保证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互联结算中保持中立、无歧视、公平、公正。 在欧委会,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仲裁小组开展工作,它被要求在争议提出后30天内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在接受仲裁小组建议后1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在斯里兰卡,按照互联网络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机制解决互联中的争端。固网间的互联结算问题由中介机构解决,固定到移动的互联争端则依靠独立的正式程序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