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互联互通典型案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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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 09:59 通信世界 | ||||||||||||||||||||||||||
互联互通作为电信行业的敏感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重视。尽管各国的管制机构都在尽力避免互联互通争端的发生,从而保障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在激烈的竞争和利益的驱动下,各国的互联互通争端却屡禁不止。本文对日本近期的几个典型互联互通案例进行研究和提炼,以供我国通信行业参考。 王雅芃
一、日本电信争议委员会简介 2001年初,日本取消了邮政省,将其职能并入总务省,同年11月30日又在总务省下设立了独立于总务省各审批部门的电信业务争议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争议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解决电信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争端等事项。该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而且日本电信法对它赋予了特别的权力。 1.争议委员会的组成 争议委员会由5名委员和7名专员组成,委员会的这12名成员是由总务大臣从具有丰富的电信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做出公正裁决的人员中任命,而且任命必须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同意。他们任期为3年,可连任。如果总务大臣认为他们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反职责或其他不符合其身份的不当行为,经参众两院同意,可免除其职务。他们对工作中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争议委员会主要功能: (1)调解和仲裁。调解和仲裁都是随着委员会的组建而引入的新制度,目的在于公正、简洁、迅速地解决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争端。当电信运营商无法达成电信设备共享、互联互通、提供批发电信服务等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是由委员会指定的委员来进行调解。调解委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要求当事人进行汇报,制订解决案件必需的调解计划并提交给当事人。仲裁是由委员会指定的三名仲裁委员来进行仲裁。 (2)咨询顾问。总务大臣在做出有关电信设备共享、互联互通、提供批发电信服务、土地使用等的命令、仲裁之前,应当向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审议之后向大臣提交报告。 (3)建议。委员会可以根据在处理争议中获得的知识,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总务大臣提出必要建议。 在解决争端时,委员们必须依照解决争端的程序来进行工作。在解决争端后,所有的仲裁结果都需要经过总务大臣的审批。 3.争议委员会处理的案例 根据日本总务省的相关报告,2003年之前争议委员会受理的27个申诉中,有23个是由委员会调解解决,3个是受总务省委托提供咨询报告,还有1个申诉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未得到运营商的认可。表1为对争端的统计。
表1 争端类型及数量
注:未解决的1个争端未写入表中 从上面的统计可以看出在进行互联互通时,运营商们会在互联资费、互联设备空间占用以及使用互联设备等方面产生争端,本文选择了在互联互通时,容易产生争端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典型案例的分析 案例1. 互联互通费用的争端 案例背景:2002年7月4日,A公司与B公司发生费用分配的争端。(由于产生争端的公司不愿公开公司的名字,所以在这里采用了A、B来代表。) (1)审理经过 2002年7月4日,A公司提出申诉。2002年7月5日,争议解决委员会通知B公司。2002年7月9日,委员会任命Tanaka主席、Tokai专员、Asai专员、Hasebe专员为该争端的调解人。2002年7月10日,B公司对此案进行回应。2002年7月15日,争议委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2002年7月23日,争议委员会对此案做出了调解,双方的公司都对此表示接受。争端解决。 (2)A公司的申诉 申诉内容 A公司是一家提供VoIP服务的提供商。在呼叫中,它是呼叫发起的网络提供商,B公司是呼叫终结的网络提供商,C公司提供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互联和长途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在互联结算的时候,A公司不仅需要向B公司支付呼叫费用,还需要向C公司支付互联费用。A公司认为这种结算方式对他们是不公平的,要求只向C公司支付互联费用,再由C公司向B公司支付通话费用。但是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提议。 协商失败原因 在2003年4月23日,A公司开始与C公司协商互联费用的问题,因为A公司认为B公司收到的身份识别号码是C公司的,并非A公司的,所以C公司应该担负这笔费用。C公司也认可了A公司的想法。但是B公司认为:他们要向A公司索取互联费用,因为B公司认为,这次呼叫是直接发生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所以,B公司只需要向A公司索取这笔费用。 (3)B公司的回应 B公司认为:在运营商之间的结算中,呼叫发起的网络提供商必须提供网络识别信息。因此,呼叫发起的网络提供商的身份号码应该是由该提供商自己建立,并且进行端到端的传输。而A公司这种在进行网间互联的时候,不需传送身份识别号码的做法是违反行业规则的。所以,B公司声称:如果A公司想与B公司进行网间互联,就必须要按照行业的规则,要求A公司必须传送他的身份识别号码。 (4)调解结果 委员会认为:对于A公司的设备和C公司的用户线之间的互联(仅限于由A公司用户的终端所发起的VoIP 呼叫,以下称为线路终端连接)是与B公司无关的,相应的条款应由A公司与C公司协商决定 对于线路终端连接,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应达成网间互联协议,或者由一方向另外一方付款。 如果在传输过程中出现一些故障。即使这些故障有可能是由于线路终端连接产生的,也由B公司与C公司来共同协商解决。 注: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由于A公司提供的是VoIP服务,所以A公司认为应该按照IP网运作模式来进行网间结算。B公司则认为既然是话音业务,就应该按照话音业务的的行业规则来进行结算。委员会认同了A公司的观点,依照互联网结算的模式解决了这个争端。 案例2. 互联设备空间占用及检测费用的争端 案例背景:2000年8月11日Nihon Koshinmou公司与NTT East公司在安置互联设备所需空间以及检测用户点的费用问题上发生了争端。 (1)审理经过 2000年8月11日,Nihon Koshinmou公司提出申诉。2000年8月23日,邮政省通知NTT East公司。2000年9月6日,NTT East公司对此案进行回应。2000年9月23日,邮政省派电信委员会(注)来解决这个争端。2000年10月26日,电信委员会向邮政省提交了争端解决办法。由邮政省向双方公布调解结果。 (2)申诉内容 申诉的详细内容 Nihon Koshinmou公司由于与NTT East公司在安置互联互通设备所需空间,以及检测POIs的费用问题上发生争端,而向邮政省提出了申诉。 两个公司协商失败的原因 Nihon Koshinmou公司和NTT East公司协商,要求在NTT East公司在Toyoshiki的交换机的主线配架(此设备安装在地下一层)上安装上Nihon Koshinmou公司的电信设备,来保证两个公司更好的互联。然而NTT East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NTT East公司要求Nihon Koshinmou公司设备只能安装在第三层,而且要由Nihon Koshinmou公司来负责由安装发生的一切费用。
表2 NTT East和Nihon Koshinmou公司公司的劳务定价
(3)NTT East公司对此案的回应 NTT East公司对让Nihon Koshinmou公司安装在第三层的理由是:他们考虑到如果答应Nihon Koshinmou公司的要求,可能会对Toyoshiki的交换机空间的容量,空调,动力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在这个前提下,第三层是最接近MDF(Main Distribution Frame)的地方。 而互联接点的检测需要雇佣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例如一些掌握设备计划和安装知识的员工。这些员工都是在Chiba辖区负责Chiba Minato交换机的员工,所以在NTT East公司计算成本时,都要计算上这些员工的车旅费用。 在POIs上的站点工作成本一般需要两名员工。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员工的安全,同时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而且在不同楼层之间检查线路的时候,需要检查许多POIs,所以还需要检测点与点之间的距离,这些都会产生费用 (4)调解结果 电信设备互联条件的裁决书 根据电信法的规定,邮政省对由Nihon Koshinmou公司提出的关于Nihon Koshinmou公司和NTT East公司网间互联的设备的争端进行了以下一些裁决。 关于Nihon Koshinmou公司在NTT East公司的Toyoshiki交换机的主配线架上安装上Nihon Koshinmou公司的电信设备位置的问题。邮政省裁定NTT East公司应该允许Nihon Koshinmou公司在NTT East公司的Toyoshiki交换机的第一层安装Nihon Koshinmou公司的设备。作出这种裁决的原因是,据调查,在地下第一层有充足的空间可以允许Nihon Koshinmou公司来安装设备,而且NTT East公司并没有打算使用这块地方。而且在这里安装设备也不可能损坏其它设备,也不会影响NTT East公司与其它公司的互联。 关于POIs检测的费用。所有Nihon Koshinmou公司在NTT East公司的Toyoshiki的交换机的主线配架(此设备安装在这个交换机的第一层)上安装上Nihon Koshinmou公司的电信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是61908日元。做出如下裁决的原因有5点。第一,NTT East公司计算互联点检测费用的公式为:人工单位成本×工作时间,这个公式也是列入了互联互通的费用清单。NTT East公司向Nihon Koshinmou公司索取的成本单位价格是8844日元/小时,这个价格是合理的。但是NTT East公司所计算的运营商完成工作的时间要多于实际上需要的时间。这是问题所在。第二,根据电信委员会所作的两份调查报告显示:Chiba Minato管辖区的员工们在2000年9月28日上午9:52开始出发去工作,而且在同一天的下午的17:03回到了Chiba Minato管辖区(一共花费了7小时11分钟),报告上还显示了这些修理员工在路上共花费了4个小时,所以NTT East公司计算的成本应该是每人4小时,并且在工作现场的工作时间为每人2个小时。第三,NTT East公司安排两个人来检测POIs,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以及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这个岗位安排两个人的确是多余的。第四,NTT East公司将雇员的车旅费计算到成本当中的这种作法是合理的。因为这笔费用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第五,因此,检测POIs的费用不应该超过61908日元。 案例3. 关于互联设备使用的争端 案例背景: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在使用互联设备时产生了争端。 (1)审理的过程 2002年4月30日,A公司向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争议委员会立刻通知了B公司与C公司。2002年5月2日,任命Tomisawa委员,Sezaki专员,Fujimoto专员为调解人。2002年5月10日,B公司与C公司都向委员会作了回应,调解人听取了三方面的陈诉。在作出调解后,三个方面两两达成了协议。调解结束。 (2)主要申诉的内容 申诉的内容 由于A公司业务上的改变,所以A公司要求在B公司和C公司为其提供的设备上改变它的IP地址,这样来保证A公司为用户继续提供服务。所以A公司要求B公司和C公司必须要尽快完成改变A公司的IP地址。 协商失败的原因 在2002年的4月22日,A公司要求B公司和C公司完成这项工作。在2002年4月23日,B公司和C公司答复给A公司这项工作需要20个工作日,不可能在A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2002年的4月25日,A公司再次要求B公司和C公司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在2002年的5月24日完成这项工作。但是B公司和C公司的回应是,他们最快可以在2002年6月3日完成这项工作。 (3)B公司和C公司对诉讼的回应 一般来说,按照A公司的要求在2002年5月24日这么短的时间里完成更改IP地址的工作是十分困难的。如果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完成这项工作,就需要增加人力成本。如果按照A公司提出的要求在2002年5月24日完成工作的话,就需要修改工作进程,包括增加工作的时间。 (4)达成的共识 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共识有以下三点。B公司必须按照A公司的要求至少在2002年的5月24日完成修改IP地址的工作。在改变IP地址期间,三家公司必须保证用户可以正常的使用网络,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营。A公司和B公司必须协商解决由于时间原因而引起的成本增加的问题。 A公司与C公司达成的共识有以下三点。C公司必须按照A公司的要求至少在2002年的5月24日完成修改IP地址的工作。在改变IP地址期间,三家公司必须保证用户可以正常的使用网络,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营。A公司和C公司必须协商解决由于时间原因而引起的成本增加的问题。 三、总结 互联互通是电信行业的一个重要问题,近两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我国关于互联互通的纠纷也屡有发生,而以上列举的日本互联互通案例是十分典型的,它代表了一些电信强国在互联互通方面产生的问题。在处理争端、监管机构的设定上,这些案例都对我国的互联互通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经过分析研究,我们将日本争议委员会的特点归纳如下。 争议委员会具有权威性。日本的争议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由电信以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都在电信与法律方面有良好的背景、专业的知识以及从事该行业的多年经验。而且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解的时候都明确了每个阶段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都达到了这个目标。在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中,委员会成员还经过检测,提供之所以作出这样或那样决定的理由。 争议委员会具有公正性。在上面列举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争端是发生在NTT公司和一些小公司之间的。而NTT公司最初是日本政府的下属机构,主要经营本地电话业务。经过一系列民营化和重组,NTT已经发展成为经营本地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长途电话、移动电话和数据多媒体业务的国际性综合电信运营商,尤其是在本地电话业务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目前NTT的最大股东仍然是日本政府。但是在争议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时候,他们并未偏袒实力强大的NTT公司,而是基于公正的原则,做出了公正的调解。 争议委员会具有及时高效性。当争端产生的时候,争议委员会就争端作出了快速的反应,根据法律规则,立刻作出了切实可行的决定。争端的解决的平均时间一般为1个月。争议委员会高效而及时地解决争端节省了运营商的时间,同时可以减少由于争端给用户带来的不好的影响。 争议委员会对新技术具有适应性。在一个新业务刚刚推出的时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对此业务而产生的互联争端也会随之发生,但是在处理这些新业务的争端时候,就要按照新业务的规则来调解这些争端。这就要求争议委员要适应新的技术与业务的规则。而日本的争议委员会做到了这点。从案例1就可以看出他们具有适应新技术的能力。 争议委员会具有执行力。由于争议委员会得到了电信法对它所赋予一定的法律保障,所以在调解争端以及作出裁决的过程中争议委员会有很强的执行力。 笔者认为,日本争议委员会之所以可以做到公平而有效的解决纠纷。主要得益于它拥有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明确的职责权限、完整的电信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有效的争议解决的流程。例如在日本新修改的电信事业法的第88条对电信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在事业者就成本共享、接入条件和其它接入细节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由该机构进行仲裁。其次是提供审查上诉等救济手段。但与日本相比较而言,我国在解决争议时,缺乏系统、全面、细致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电信竞争的加剧,电信领域的各项活动会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会越来越频繁。对此,我国的电信管制者可以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确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流程。在处理纠纷中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