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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信巨头角力沪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16:2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伍健文) 经过长达两年的云波诡谲,广受关注的华为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下称“沪科案”)终于走到一审的结点。据了解,该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经4次开庭,已于11月12日审理完毕,不日将宣判。

  3名前员工被拘已两年

  “沪科案”由于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新类型犯罪,而且涉及华为、UT斯达康、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因而被业界广泛关注。

  2001年7月,案件3名被告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分别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辞职。当年11月,3人在上海联合投资50万元创办了一家名为“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主业为制造光传输设备,并先后从华为挖走开发人员20余人。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而当月中旬,UT斯达康宣布以200万元人民币和分3年授予1500万美元期权的代价收购了沪科,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遂成为UT斯达康员工。

  几天之后,华为突然撤销了民事诉论,并向黑龙江佳木斯警方报案,称王志骏等3人窃取其商业秘密,制造与销售与华为相似的产品。11月22日,佳木斯警方远赴杭州,将3人拘留。12月18日,该案件移交至深圳市司法机关,2003年6月17日3人被批准逮捕,并于2004年5月8日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否认窃取华为秘密

  昨日,3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发布了联合声明,透露了审理的部分内容。

  据了解,这桩公司的焦点集中在沪科与上海贝尔合作开发的8501B的产品上。至于该产品是否侵犯华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王志骏的辩护律师张志说,根据华为公司相关技术研发人员的证词,华为公司的这个产品形成时间应当是在2001年5月到2002年的6月,而王志骏等人离开华为公司是2001年8月和11月之间,而8501B产品开发与形成的时间也在2001年11月到2002年5月,早于华为公司的相关产品,不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控辩方委托进行的技术鉴定结果存在根本上的分歧。张志称,根据辩方委托进行的鉴定结果,8501B产品与华为的产品不相同,其涉及的所谓几个技术秘密点均有公知公有技术。

  华为称损失1.8亿元

  对此,记者昨日联系了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傅军。他表示,经过科技部等权威鉴定中心鉴定,华为有多达数万页产品研发数据书面和光盘资料被3位前员工窃取。而这一案件的检方已经作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判断,3名前员工的侵权行为,对华为造成了高达1.8亿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决定企业利益

  其实,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在业界并不少见,但一般都是以民事纠纷的面目出现,像“沪科案”中这样动用刑事诉讼手段却非常少见。

  事实上,港湾网络、尚阳公司等都是由原华为员工跳槽之后创建的,前者更是由原华为副总裁李一男创建,但它们都未与华为发生大的矛盾。

  华为之所以要以此激烈的方式解决纠纷,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涉及国内电信设备商之间的激烈竞争。

  王志骏等三人创办沪科后,曾经参与了上海贝尔合作光传输设备8501B的研发,与华为展开面对面的竞争。据了解,上海贝尔该种设备仅生产了105套,售出其中60套,涉及金额约600万元。

  在此期间,华为诉诸的只是民事诉讼手段。事发后,该设备已停售,上海贝尔也终止了与沪科的合作。但UT斯达康收购沪科,似乎彻底“激怒”了华为。

  UT斯达康进军光通信领域、华为涉足小灵通手机制造之后,二者在市场上竞争形势已日趋竞争。二者未来在3G系统方面的竞争更是不可避免。而3名华为前员工的命运,直接关系到两家公司的产业利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沪科案”正是这两大电信巨头之间的一场暗中角力。无论谁胜谁负,双方都已“很受伤”,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双方对结果的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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