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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间结算测算方案为何难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7:55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编者按:

  自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来,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网间结算问题仍然是当前电信业的一个难点。今年6月份,网间结算体系专家组把网间互联互通经济成本最终报告提交到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再一次引起了广泛关注。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政府监管部门提出多管齐下,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综合治理。现在,其他几种手段
都已利用并见到成效,但最关键的经济结算手段却迟迟没有实施。我们知道成本是个变量,测算成本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它涉及到市场环境、全业务等方方面面,需要整体的政策配套。今天我们发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张沛博士的文章和来自企业的报告,供大家参考。

  网间结算测算方案为何难以实施

  基于增量成本的电话网间互联结算测算工作已近两年时间,而适用期仅为三年,目前尚未听到实施的消息,几大运营商仍然在等待。为什么测算方案迟迟推不出来呢?细细分析,原因不难得出:实施的环境并不成熟。一方面通信产业在日新月异地发展,通信技术和业务的翻新已不再以年计算,加上其它不确定因素,比如需求的不确定性、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技术进步与投入的不确定性等,通信环境已经产生了较多变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无论从时间上和内容上都对测算结果提出了挑战。

  对于这些不确定性,我们归纳为如下几条:价格战使电话资费低于成本,资费环境不正常造成网间互联成本测算方案难以实施;小灵通定义为“市话的延伸”,结算按市话结算,但移动运营商认为小灵通已经具有移动功能,对此提出争议,无疑,小灵通的崛起对互联结算产生了新的变数;各运营商对于互联成本测算的数据意见不一;原成本测算按照自下而上进行,只能得出一个标准的下限,尚缺少自上而下测算的上限标准;测算适用期为三年,历史数据的有效期也应为三年,这也成为一种变数;按照国际惯例,成本测算应由运营商找合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分别得出上下限两种标准,再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由于对整个测算过程和结果不知晓,为了应对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各运营商纷纷寻找咨询机构作了类似的成本测算,这将对原测算结果产生比较和争议;网通重组上市使相关数据发生变化,进而使原测算结果增加了不确定因素;3G业务可能将于明后年推出,这将对目前的测算结果提出新的要求。

  互联互通结算路在何方

  认真分析这些不确定因素,找到根本问题所在,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1.测算工作应按国际惯例进行

  从以资费为基础的网间结算到以成本为基础的网间结算需要有一个过渡阶段。一方面电信资费的成本结算要先走一步,为网间成本结算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在无论是管理层和运营商都对成本测算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普及教育,让大家对成本测算的好处和测算方法、过程有所了解;再者是与国际接轨问题,国外的经验和教训需要总结,诸如ITU、WTO和EU(欧盟)的建议和要求需要知晓。

  网间互联结算的原则是,互联双方如果能协议解决问题,政府则不加以干预。如果不能协议解决,政府则要求互联双方根据制订的原则和方法对成本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由政府进行裁决。政府始终是指导者,企业始终是行为的主体。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互联结算是三方合作的过程,其基本要求如下:

  (1)前瞻性长期增量成本(LRAIC)互联结算必须由以下三方紧密合作:在固网和移动网市场中具有重要市场份额的电信网络或电信业务提供商;希望以LRAIC结算方法进行接入互连的电信网络或电信业务提供商;国家电信管制机构。

  按照LRAIC结算方法,市场主导性运营商应该执行“自上而下”的测算,而申请接入互连的运营商将执行“自下而上”的测算,国家电信管制机构将根据这两种测算结果,确定结算标准和对两种测算的最低要求(即上限和下限)。

  (2)互连成本必须建立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测算的基础之上。ITU建议:互连成本必须建立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测算的基础之上。欧盟在互联指令中建议:互联费按增量成本计算。管制机构对增量成本给定加盈利的上限和不加盈利的下限,双方在这一范围内制订互联费。

  “自上而下”的方法以主导性运营商现有网络结构为基础,以优化的技术替代过时的技术解决方案。“自下而上”的方法以网络互连时产生的产品成本为基础,该网络被看作是一种理想配置并被理想的公司所经营,它具有最新技术解决方案和优化的网络结构。

  成本结算的基础应该是“自下而上”的测算,同时与“自上而下”的测算相比较,在两种结果的平衡之下,得出LRAIC定价方法的资费标准。

  自上而下的成本模式可确定互联的上限,而自下而上的成本模式可提供下限。管制者应考虑在互联价与零售价间建立一定的特殊联系。

  由于不是企业自主行为,企业必然对测算结果心存疑义,结果是各家运营商纷纷寻找咨询机构重新对自己的网络成本不公开地进行另外一次测算,以应付对自己不利的局面。

  2.网间互联结算必须在正常的资费环境下实施

  毫无疑问,网间互联结算需要在正常的资费环境中实施,但恶性价格战破坏了竞争环境,最终造成两败俱伤,不但给竞争各方带来很多后遗症,同时为以成本为基础的网间互联结算制造了障碍,使之难以顺利实施。

  “资本回报率”定价制度确保企业的投资回报,鼓励企业不断加大投资,促使通信供给能力快速增长。“价格上下限管制”制度限制低价倾销行为,限制以排除小企业为目的的调价行为。这两种制度确保了一种公正公平的资费竞争环境,同时为网间互联结算铺平了道路。

  3.网间互联结算不能忽视小灵通的影响

  从国外情况来看,主要发展小灵通的国家有日本、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在这些国家中,小灵通与固定和移动运营商都实行双向平等结算。

  同时,PHS在日本被定义为移动业务,邮电省对其有一系列指导性规定:在日本分为10个区,每个区颁发三个PHS业务牌照;主导运营商NTT不能直接进入PHS市场;月租费为移动业务的1/3。在印度,小灵通和移动电话互打,因为产生的成本相似,双方互相收取相同的终接费0.3卢比,小灵通呼叫固定电话,小灵通向固定运营商交纳终接费0.5卢比,固定呼叫小灵通,固定向小灵通运营商交纳终接费0.3卢比。

  在我国,对小灵通的政策是“不鼓励、不干涉”,也正是在这种独特的监管环境下,小灵通在夹缝中摇摇晃晃地发展壮大。如今它已经壮大起来,影响也非同日而语,人们开始对它的定义和结算方式产生质疑,其对互联结算的影响也提上议事日程。

  4.3G业务的推出将对网间互联结算产生极大影响

  2004年,国外加快了3G业务的发展步伐。在国内,3种标准的3G技术测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3G业务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3G的技术标准、3G的市场规模、3G对市场发展的实际影响以及对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都在领导层的考虑之列。但对3G牌照的发放没有明确表态,而战略重组的传闻却引起了行业的关注。同时,资费的制订,内容的跟进,也在考虑之中。

  3G业务推出的影响首先表现在业务资费上,由于宽带业务主要为数据业务,而数据业务均为单向收费,但话音业务却仍然保持双向收费,这无疑对传统资费制订模式提出了挑战。而在单双向收费问题上,网间互联结算资费的制订截然不同,这无疑为如何制订在3G环境下的网间互联结算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5.对网间结算的建议

  基于成本的网间互联结算是国际发展趋势,而前瞻性增量成本测算方法是国际组织机构推荐的模式。这种决策本身没有错误,但是结算必须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结算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制订游戏规则,由企业自主参与进行。对于尚不具备成本测算(数据的限制和无法获取)的发展中国家,ITU建议采用一种简单的模型,即采用基准结算价法。

  基准结算价法以通行的国际比较法为基础,在其它典型的国家所作的成本结算结果基础上制定。对于有些国家,尚未确定互联费的计算方法,或已确定了方法但有关的数据资料尚不完整,一些国际机构和组织,包括欧洲委员会、英国的咨询机构OVUM等,建议采用此法。目前使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包括一些亚洲和非洲国家。

  鉴于我们目前还无法实施前瞻性增量成本测算方法,作为一种过渡,为何不可以采用这种为国际公认的基准结算价法呢?其省时、省钱又省力,何乐而不为!

  (张沛 博士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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