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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子公司副总受贿判死缓 电信腐败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09:33 《财经》杂志

  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强受贿一案,引发了对电信行业腐败的关注

  本刊记者 吴小亮/文

  出身高级知识分子家庭、时年42岁的黄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曾经光彩的人生将如此走向没落。

  10月22日上午,收受贿赂577万余元的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吸引公众眼球的并不仅仅是因为577万余元的巨额受贿金额,黄强的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也颇引人关注。

  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公司主营设备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具有多项国内外政府贷款采购资质和国内外重大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业务的资格。近年来,中国联通通信网络的建设采大部分设备均由该公司采购。

  “黄强正是在洽谈签订执行采购合同过程中,收取大量贿赂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惠兰告诉《财经》。

  黄强一案,让人联想到年初朗讯中国的高层震荡。4月6日,朗讯公司解雇了其中国区的四名主管人员,其理由为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该事件一经披露,一石激起千层浪,更有媒体发出诘问“究竟是谁收了朗讯的钱”。尽管黄强的案子跟朗讯公司并无关联,但同是电信行业的腐败,无疑引人深思。

  匿名举报信

  2002年 7月10日黄强因涉嫌收受贿赂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正式逮捕。

  据《财经》了解,黄强案发起因是一封举报信。

  2002年5月14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后,立即立案展开调查。该举报信称,2000年10月在与供应商布尔电脑系统(北京)分公司签订200万张SIM卡供货合同中,黄强以每张卡加价0.2美金的价钱索要佣金,由布尔公司李颖经办。另外,黄强的妻儿已经移民至加拿大。

  2004年2月11日,历时近两年的调查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4年3 月24 日、6 月8 日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先后两次提出延期审理。

  9月25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四项受贿事实

  庭审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强犯受贿罪,认为被告人黄强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针对指控,黄强的辩护人则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一些事实不能认定黄强受贿,一些事实证据不充分。黄强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财经》在该案的主审法官处,看到了三大摞卷宗,涉及大量的证人证言及往来票据。

  法院最终认定,黄强有如下四项受贿事实:

  其一:黄强于1999年8月至2002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该公司与华贸有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华贸公司汪家 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7.5万余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万余元)。

  1999年起,华贸公司通过黄强开始为联通进出口公司做通讯设备的运输代理。1999年至2000年,黄强先后以需要装修费、女友工资、报销费用、到国外考察为名,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47万余元、美元1万元。

  其二:黄强于2000年10月至2002年5月期间,分别利用担任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上述公司向金普斯(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采购SIM卡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金普斯公司刘小军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6.6万元、美元30万元(折合人民币 248万余元)。

  据证人刘小军回忆,黄强在与其第一次见面时就进行索贿,而所有贿赂款均以会议费、运输费的名义支付。

  “为了达到其索贿的目的,在800万元的SIM卡供应合同签订后,黄强利用职权拒绝提供相应的合同义务,制造障碍,性质十分恶劣。”法官马惠兰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说。

  其三:黄强于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该公司向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采购SIM卡业务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布尔公司李颖(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美元23万元(折合人民币190.36万余元)。

  布尔公司是一家在北京注册的法国公司,李颖曾任该公司智能卡与终端业务部经理。

  2000年10月至2001年7月期间,在洽谈签订、执行销售200万张SIM卡合同的过程中,黄强事先将其所掌握标底的情况透露给布尔公司,并以签订虚假咨询合同,从境外转款等方式,从中取得回扣12万美元。

  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期间,在洽谈、执行销售100万张SIM卡合同过程中,黄强又收受李颖回扣11万美元。

  其四:黄强于2002年3月至6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该公司向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采购SIM卡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李颖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7.126万元。

  “黄强所对客户多为外企,因此所收贿赂大部分是外资企业提供的。”一中院的法官马惠兰告诉《财经》,“尽管通信行业的采购订单一般都需要公开招标进行,但是由于通信行业具有高利润的特征,在订购的合同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黄强利用其招标委员会委员和主管的身份收受贿赂十分便利,甚至公开拿回扣。”

  一中院的判决书称,黄强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大部分款项已经追回,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

  案外案

  黄强被羁押后,涉嫌行贿的原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智能卡与终端业务部经理李颖也于2002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随即追加起诉书指控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李颖犯单位行贿罪,李颖犯行贿罪,并于2003年9月23日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法庭认定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成立,其中被告人李颖为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数罪并罚。同时,李颖在经济往来中,给与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已构成行贿罪。

  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颖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李颖并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记者发稿前,黄强的辩护律师柴冠宏向《财经》表示,黄强不服一审判决,正在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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