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由软件运动评述(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 09:42  新浪科技

  1、阻击数字霸权管理

  从某些利益集团的角度出发,有人发明了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用于保护他们的权利;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对于公众来说,这是数字霸权管理(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版权的本质是限制,而不是保护。所以,300年前发明的版权法体系强调的是赋予人们的后天权利,而不是天然权力。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内容将以数字载体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传统的载体),比如:电子书越来越流行;MP3各式的音乐越来越流行;维基百科越来越流行等等。在进入数字时代之前,我们可以阅读到父亲留给我们的书籍,虽然这些书籍已经购买了几十年,但还呆在家里的书架上,出版商没有冲进家门,夺走这些书,因为保留书籍是用户的权力。到了数字时代,有人正在努力剥夺用户的这一权力,具体的办法就是堂而皇之的“数字版权管理”。现在数字霸权管理技术正在开始普及,而用户还没有来得及思考这一问题,现实总是这么残酷。

  在法律方面,已经开始有了配套的法律体系为DRM撑腰,比如: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俗称“千禧年法案”)和European Union Copyright Directive。在这些法律的保护下,如果有人开发了违反DRM的软件,那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对软件开发者和自由软件的极大侵害。因此GNU GPL version 3要解决这一问题。

  是的,GNU GPL不会(也不能)限制人们开发什么类型的软件,但可以阻止他人向自由软件里强加限制的行为。这就是解决DRM问题的思路。GNU GPL version 3的第3款指出:“当你发行GNU GPL version 3软件的时候,你将放弃禁止他人实施技术规避手段的法律权力”。这就意味着你可以免受类似DMCA法案的困扰。

  2、禁止TIVO化(Tivoization)

  Tivo是一个在美国流行的机顶盒设备,里面使用了GNU GPL version 2授权的软件。结果呢,Tivo通过其硬件设计,实现了拒绝运行修改过的软件。换句话说,Tivo只能执行Tivo公司发行的软件,拒绝执行用户自己修改后的软件。这使用户丧失了自由度0和自由度1。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GNU GPL version 3要求厂商向用户提供必需的信息,以确保(用户)修改后的软件能够在(自己花钱购买来的)设备上正常运行。从用户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朴素的要求。如果用户连自己花钱买来的设备都不能控制,而是被厂商控制,那么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每个用户家里都被安置了一个特洛伊木马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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