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君通讯员苏杭
因为一段发表在媒体上的文字,国内两大财务软件公司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打了一场官司。结果,用友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金蝶经济损失10万元。
引起纠纷的是2001年7月3日发表在《国际金融报》一篇题为《用友借资本造ERP声势,角逐国际市场尚需时日》的文章:“几乎是一夜之间火透财务软件界的ERP其实是个全新的概念,一时间金蝶、用友、速达等原先一些主要的财务软件公司纷纷参与‘革新’,此次用友新推出的NC也少不得以此作为卖点。但其实此前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积累近乎为零,难怪有业内人士评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ERP。郭新平对此颇有些不服气,他随意抬出了一个竞争对手作例子:‘K3就是ERP吗?’郭新平随即又解释道,ERP只是管理软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并不能完全代表管理软件。但他显然对用友自己的NC软件颇为自负:‘在NC诞生之前,说中国没有真正的ERP或许有些道理。’郭新平的观点与代理金蝶软件已有5年的番禺羊城财务工程技术公司韦总经理不谋而合……”
金蝶软件公司认为,该言论是在捏造事实,散布竞争对手产品质量方面的虚假信息,给公司的业务造成极大的影响。为此,金蝶将用友软件公司及国际金融报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金蝶软件公司与用友软件公司均系经营计算机软件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自1999年6月以来,金蝶先后取得7项K/3、K/3ERP-B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在众多媒体上宣传其产品。
法院认为:金蝶拥有的K3或读音为“K3”的K/3软件产品已为公众所认知。金蝶的相关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功能均表现为企业管理、商业贸易、制造业管理等企业资源管理性质,而根据本案当事人的共识,ERP是企业资源管理的英文缩写,ERP作为企业资源管理类别计算机软件的通用名称已为计算机软件行业所共知,故金蝶的上述计算机软件为ERP产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郭新平的言论已向读者表明:因在用友软件公司的NC软件出现之前没有真正的ERP,因此号称ERP的K3不是ERP,而且NC软件已经超越了ERP、当然也超越了似乎属于ERP的K3。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用友软件公司捏造和散布了K3不是ERP的虚假事实,该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K3软件的权利人金蝶软件公司的商品声誉,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用友软件公司虽然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原告商品声誉的行为,但并未对产品制造者的企业人格权利直接进行贬损,不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或名誉权的损害。国际金融报社属于新闻媒体行业,与计算机软件行业性质不同,该报社对涉及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专业报道在保证报道内容真实的前提下不负有较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具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用友软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国际金融报》上刊登更正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金蝶软件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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