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坚持疑罪从无,控辩共识可以不“罕见”

[短评]坚持疑罪从无,控辩共识可以不“罕见”
2018年05月20日 06:05 南方都市报

    5月18日,已经68岁的李锦莲站在被告人席上,这个因被判故意杀人罪而关押19年的江西农民,正接受江西高院第二次再审。庭审现场,检方和辩方“罕见地出现一边倒情形”:与辩护律师所主张的“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观点接近,出庭检察员也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法院改判无罪。

    又是一桩上世纪90年代末的陈年旧案,稍有不同的是,本案在最近十年内已经是第二次启动再审。2012年2月,最高法指令江西高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李锦莲案,但两个月后本案依然维持原判。刑诉法对再审启动设置有较高门槛,“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使得再审程序启动不易,最高法彼时启动再审的决定一度让法律界人士视为案件改判的讯号。事隔几年后的二次再审,控辩双方的法庭立场被媒体称之为“罕见”,观庭上对垒有必要探寻出现这一罕见场景的原因。

    李锦莲案再审的庭前会议,检辩双方“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不申请重新鉴定勘察,对原审认定的证据不再逐一出示”,在对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如何看待和评价本案现有证据及其证明力,便成为两造相向而坐、各自表述的重点。还是之前的证据,控辩双方的此番“共识”得益于检方对待证据的态度与标准发生变化——— 原审采信这些证人证言,检方认为“虽不能直接认定李锦莲投毒杀人,但一定程度证明李锦莲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变大”。尽管如此出庭检察员也发表意见认为本案“未排除合理怀疑,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要求综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得出唯一结论,这是对刑诉法“证据确实充分”的贯彻。被告人不必自证其罪,法庭“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所推导出的唯一结论便必然是疑罪从无。控辩审三方的法庭角色存有差异,尤其控辩主体虽可从各自立场出发作庭上辩论,但法律在证据、事实上对其提出的要求却从来都是一致的。“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变大”、“具备作案动机”并不是足以指控其有罪的理由,在疑罪从无的统一法治原则下控辩双方可以达成共识,或可视为本轮司法改革诸项措施渐次发力的某种迹象。坚持对待证据的严苛态度,刑诉流程设计每一个环节都有对案件喊停的机会,当然也包括再审阶段看似“罕见”的控辩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李锦莲案再审的过程中,检方并不讳言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有争议和不当之处”,并堪称罕见地对“不当之处”有具体化举例——— 将当事人“监视居住于派出所”。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对仍在继续的侦查行为有必要的约束,被认为缺乏证据的刑讯诱供指控与侦查过程中此类不规范是否存在时间上的重合,同样有待难得启动的二次再审予以查明。变更强制措施成为“变味的强制措施”,类似甚至更严重的不当侦查需要检察监督以及法庭的明确态度,这也是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必须有能力突破的着力点。

    两造对垒,是庭审实质化改革追寻的曼妙景象之一,但在证据、事实乃至真相面前,立场各异的控辩主体同样必须是对法治精神有坚持的职业共同体。再审李锦莲案,公众得以从“罕见”的控辩共识中看到本应并不罕见的疑罪从无原则,里面浸透着身陷囹圄19年的公民心事。个案共识不易,法治共识更难得,李锦莲对再审法院依然抱有信心,希望司法纠错不辜负这份期待。

控辩再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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