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评论:知情权被剥夺 隐私权被侵害 “被直播”该管管了

央视评论:知情权被剥夺 隐私权被侵害 “被直播”该管管了
2017年12月17日 10:04 cnbeta

你可曾想过,从踏入餐厅、健身房或者网吧的那一刻起,你的一举一动已经通过监控摄像机被直播到网上?甚至被屏幕前的观众“品头论足”?近日,一名90后女生对某智能摄像机生产企业发起质疑称,其旗下某直播平台不间断播放着来自多家商户的各类监控画面,而“被直播”的人却浑然不知,引起轩然大波。

企业: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取决于商家

生产企业回应,直播是该摄像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默认关闭的。是否开启直播,由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另外,平台要求商户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提示,并组织团队进行内容审查。问题在于部分商家“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商户:吃个饭能有什么隐私?

部分商家选择直播,是出于宣传的考虑。当被质问为什么把监控放上直播平台时,不少商家称,“这是平台的锅。”“吃个饭能有什么隐私?”“没人关注你在网吧里做什么。”

此外,还有媒体反映,网络上近日出现了大量利用该企业摄像产品在酒店等地录制的不雅视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此回应称,相关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摄像机生产企业也表示,支持治理利用各类网络摄像头录制淫秽色情视频的专项行动。

原本是一种用于安防监控的智能摄像机,是防范隐患、保障安全的辅助设备,如今却成了“安全隐患”本身,不少网友表示遗憾甚至恐惧。互联网时代,公民隐私被侵犯的新闻屡见不鲜,个人隐私岂能“裸奔”?岂能经得起情理法的拷问?

此类事件并非首次,也不只存在于公共场合。有人被“品头论足”,有人被“戳戳点点”,有人甚至被拍下“不雅视频”。被置于亿万双眼睛之下,镜头前的“裸奔”总让人很难有安全感。更重要的是:公众的隐私去哪儿了?直播的边界在哪里?直播平台如何有作为、有所不为?法律何时不缺位、更到位?

公众隐私被“野蛮介入”

直播并非简单的技术行为,它关乎镜头前后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慎之又慎。当人们质疑商家借助智能摄像机的直播行为时,“吃个饭能有什么隐私”的回应,显得有些敷衍随意;当人们拷问直播平台的监管和把关责任时,“开启直播由商家决定”的说法,有推脱责任之嫌。

无论是商家有意为之,还是直播平台疏忽懈怠,只要公众没有被尊重起码的知情权,却又被侵害了隐私权,都是赤裸裸的“野蛮介入”。对此,公众需要的不只是一句必要的道歉,更是规范使用、严格监管、依法治理的行动。

“直播红利”不能遮蔽“直播侵权”

捍卫公众的隐私权及安全感,任何人、任何企业、任何单位都不能有丝毫的“傲慢”。诚然,直播养殖场有助于生产过程透明化,直播幼儿园帮助家长实时了解孩子情况,直播明厨亮灶可以打造“阳光餐饮”……直播当然能促进公共利益,但如何做到范围合理、方式得当、手段公开,才是最关键的。

换言之,“直播红利”不能遮蔽“直播侵权”,更不能以“直播红利”为借口而推卸责任。就像即便“为了孩子”,也不能把幼儿园的直播渠道向所有人敞开,否则,不也为“狼外婆”打开大门了吗?

技术虽然改变了生活方式,但是技术开发者、使用者应该以一颗谦卑之心、公共之责来造福社会,这样才会把公共利益放在前面、把流量眼球放在后面。这何尝不映照着一种技术、一家企业的价值排序?

立法执法必须及时跟上

更重要的是,对于直播,每个人都很难置身事外;对于保护隐私,每个人更不是局外人。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平台对直播内容负有“审查义务”,监管和把关不能“说时重要,做时不要”;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要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储存、处理和转移个人信息,应告知基本权利,不能“自以为是,一厢情愿”;

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实际上,相较于其他国家针对反偷拍等方面的立法,我国在直播侵权方面的立法存在粗线条、执法存在难界定等问题,这就要求立法执法必须及时跟上。无论是个人维权还是有效规范使用者、运营者的行为,依法治理才能有力有效。

这是技术文明的时代,也是法治文明的时代。一个摄像头能窥见社会治理的百态,用好一个摄像头则需要更先进的技术、更责任的企业、更有力的政府、更法治的方式,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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