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刷票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平台监管有待加强

微信刷票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平台监管有待加强
2017年11月21日 13:26 法制日报

微信刷票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平台监管有待加强

  微信刷票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郑 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 赵占领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小玉

  刷票扰乱市场秩序

  记者:从投票变成刷票,这种变化背后有哪些原因?

  赵占领:微信投票出现刷票现象,而且形成了刷票的灰色利益链条,这种变化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微信平台对于刷票的打击存在客观困难,目前主要是通过限制单个用户每日投票次数来防止刷票,但是对于组织大量人工进行刷票却难以有效防范;二是很多用户热衷于参加各种排名比赛活动,为了争取好的排名不择手段刷票,或者由于活动组织者的引导进行刷票,这是刷票灰色利益链条存在的根本原因。

  记者:微信刷票出现利益链条,可能造成哪些负面影响?

  郑宁:最主要的负面影响就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另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一系列法律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另外,微信朋友圈刷票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采用传销式的投票方式获得高额利益,大家可能会觉得这种方式有利可图,进而竞相采用这种手段,由此会造成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

  通过投机刷票或花钱买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票结果公信力的缺失,实际上也丧失了投票本身的意义。

  赵占领: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偏离了各种比赛排名活动的初衷,导致这类活动的公信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则是带来个人信息方面的安全隐患。

  平台监管有待加强

  记者:微信刷票日益常见,并且出现利益链条,这其中是否说明当前社交媒体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郑宁:社交媒体出现刷票现象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部分活动举办者、参与者盲目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现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企业道德底线。第二是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导致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第三是网络平台自身的管理也不够健全和到位。

  记者:对于微信刷票日益常见情况,应如何治理微信刷票灰色利益链条?

  郑宁:我觉得应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治理: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如果违反刑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运用信用监管,把此类违法行为列入信用公示的名单中,并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对那些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惩处,从而督促网络平台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要加强对公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自觉抵制一些明显收集个人信息的投票行为。相关行业协会也要倡导一种更加合法、公平、科学的投票和评选方式。

  赵占领:治理刷票灰色利益链条的根本途径还是用户自身理性面对各类投票活动,以娱乐为主,而不宜看得过重,更不能为了所谓的排名或者与排名挂钩的奖品就采取刷票这种方式。另外一方面,微信平台也应该不断完善技术,从技术上防范和打击刷票行为。

  记者:目前自媒体发展势头较快,如何通过完善制度斩断自媒体上的一些灰色利益链条?

  郑宁: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其收益。具体来讲,可以加大执法力度,另外也可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以及政府部门的快速响应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共治的机制,大家共同来治理这个问题。

  除了微信投票,还有一些让大家转发的软文广告等,实际上也是在收集个人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实际上也需要广告法来调整。现在不是说立法不足,而是执法力度不够,这个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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