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消费者诉淘宝商家十倍赔偿

2017年05月26日 20:40 IT之家
微博 微信 空间 分享 添加喜爱

IT之家5月26日消息 据北京海淀法院网,原告王女士起诉被告淘宝卖家邢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十倍赔偿款23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一邢某在淘宝网店铺销售的“52度泸州老窖酒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500ml整箱6瓶装”355箱,共计支付货款230750元。但被告一在收到货款后当日告知原告“没有这么多货了”。被告二淘宝网也告知原告“卖家表示自己是新店,暂时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一因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二在被告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准许被告一在其平台上销售涉案商品,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
聚焦
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