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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动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15:50  新浪科技

  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委员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批准成立,并于2007年6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行了成立大会。

  以下为会上发布的《中国互动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广告主、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站及其他参与网络广告活动的公司及个人,在广告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动网络委员会”)作为本守则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守则的实施。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网络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网络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弘扬健康民族文化。

  第六条 网络广告应当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

  第七条 尊重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对等而进行错误的引导。

  第八条 网络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性质和条件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客观,且能够被科学的方法所证实,不得有任何夸大;涉及商品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数据、统计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广告主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竞争,不得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十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应尊重他人的劳动及

知识产权,不得设计、制作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承诺等方面使人误解的广告,尊重他人的劳动与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认真履行广告的审查义务。网络广告中使用代言人的,应遵守各类广告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守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提供软件安装服务时,应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许可,反对强制或欺瞒安装,反对无法卸载或恶意删除。坚决反对恶意广告弹出、恶意捆绑、窃取用户信息等恶意软件行为。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守则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互动网络委员会对网络广告纠纷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广告法律、法规的咨询。互动网络委员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互动网络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守则的网络广告,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有权向互动网络委员会投诉和举报。互动网络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批评、自律劝告、通报等相关处理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情节严重的,互动网络委员会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守则的修订,须经互动网络委员会副理事长级委员单位提议且过半数同意,最终解释权归互动网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07年6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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