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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就养老福利金事件的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14:52  ChinaByte

  关于飞利浦北京员工就养老福利金对飞利浦提出诉讼一事,飞利浦有如下声明:2006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已处理过完全一样的飞利浦员工养老福利金案件,案件所涉及的争议与此次诉讼案件完全一致,且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做出了明确的裁决和判决,对申诉人及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本次诉讼中原告所提及的“3400万元”的说法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1998年以前,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除向员工支付基本月薪外,还提供相当于基本月薪20%的特别津贴福利,采取报销的方式以现金形式与月薪分别发放。

  1998年1月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飞利浦决定为员工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因此,飞利浦取消了特别津贴,将特别津贴的一部分(大约为特别津贴的61%)并入员工的基本月薪,并将特别津贴的剩余部分及飞利浦另外自行提拨的资金组成公司福利基金。在财务处理上,飞利浦未设立专门的福利基金账户,而是将“福利基金”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立了
养老保险
福利基金、失业保险福利基金、住房福利基金、员工俱乐部会费明细科目。关于养老福利基金,飞利浦按照员工基本月薪的20%预提该账户资金并用于缴纳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004年飞利浦董事会决定将以往预提的养老福利基金销账。

  关于预提的养老福利基金的性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均已明确认定,此系用人单位的福利制度,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并认定,作为有自主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单位,飞利浦有权对职工的福利进行调整,飞利浦关于养老福利基金的调整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案件现在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明在中国所有员工劳动福利保障方面皆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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