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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网建设监管放权给地方 投资与维护分营(1)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10:38 赛迪网

  【赛迪网讯】《通知》给地方的监管订立了明确依据,明令禁止了开发商与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垄断性协议,并为后进入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公平进入“名分”。

  从1992年到2007年,驻地网建设监管规范的制定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2007年1月15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建设部就驻地网建设管理方面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有专家指出,此《通知》给地方的监管订立了明确依据,明令禁止了开发商与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垄断性协议,并为后进入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公平进入“名分”。

  “制律”优于自律

  事实上,在已形成多家运营商竞争的情况下,由于驻地网资源有限(一般每户仅2孔),如何保证用户自由选择权,解决市场先入者和后入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一大问题。据记者了解的情况,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做了各种尝试,包括签订自律协议等等。

  但解决驻地网建设问题,仅仅靠企业自律就够了么?2005年初,山东省三大通信公司就签约自律,约定今后山东省内新建小区(楼宇)内的通信设施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电信运营商不得对“红线”内的通信设施进行投资或买断。

  经过近两年的“考验”后,山东网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签订了自律协议,但由于竞争的加剧,

房地产商实际上还是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他还告诉记者,无论是网通还是其他的电信运营者,都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出台更加详细清晰的规定,将垄断的含义给予界定,明确表明能够给用户多少选择,何类资质的网络运营企业可以接入等等。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一位长期关注驻地网的专家认为,在电信运营商的心目中,完善的监管制度远远比行业自律来得更有效。

  事实上,房地产商对此类自律协议也一直不置可否,有房地产商曾对《重庆市用户驻地网建设自律公约》泼过冷水:“这类联盟,在家电、家装等行业都出现过,但最终不了了之,毕竟联盟内部利益很难统一,电信运营商也不例外。”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指出,由于驻地网本身就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因此必须在自然垄断特性中寻找竞争平衡点。“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结合当地的实际竞争及经营状况,制定当地的地方标准,此外,这些地方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也应当形成全国统一的步骤。”

  无关“泰龙模式”

  此次《通知》明确指出,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保障电信业务的平等接入。因此,有观点认为,《通知》实际上是对“泰龙模式”的正名,曾经非常热闹的“泰龙模式”讨论又浮出台面。

  然而,曾剑秋却对“泰龙模式”持反对观点。他指出,“泰龙模式”是“打着反垄断的旗号搞垄断”。在“泰龙模式”下,只是将垄断的节点前置,将网络接入资源纳入自己的平台,进行“垄断”经营。

  因此,曾剑秋认为,《通知》无关“泰龙模式”。有专家强调,《通知》给出的只是三条指导性的意见,这与此前信息产业部的一些规定的内容实质是一致的;同时,《通知》特别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明确地放权给地方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作者:郎晓黎

  曾剑秋也认为,从目前看来,短时间内要制定出唯一的、全国性的“反对驻地网垄断方案”是不现实的。

  放权地方监管

  日前,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就与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重庆市第一个强制性建设标准《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而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也和海南省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通信驻地网建设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已于今年1月19日公布。

  对此,有专家指出,《通知》为各地监管制定依据,也是事实上明确了赞同地方制定地方行业监管规范的立场。

  根据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与建设管理处秋汉光处长介绍,《决定》就驻地网建设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强调规划、市政、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秋汉光指出,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电信竞争,要求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投资建设驻地网络,但驻地网络却由开发商来统一卖给用户,这相当于侵蚀了国家资产。另一方面,运营企业往往会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排他性协议,这首先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其次也损害了用户的选择权。因此,驻地网的建设与投资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运营企业不能为了竞争而贸然进行驻地网建设投资。此外,该决定还对驻地网维护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开发商将通信管线移交电信业务经营者管理维护。

  曾剑秋认为,在《通知》的统一基调下,随着各地监管规定的的出台,各地驻地网建设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与建设项目出资人之间、与电信用户之间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通知》四要点

  1.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2.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近年驻地网监管法规一览

  ●1992年,原邮电部发布《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

  ●2001年,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年,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框架意见》

  ●2005年,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等问题加强管理的通知》

  ●2007年,信息产业部联合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n101)

  作者:郎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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