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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IT:“发泄网站”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16:54 ChinaByte

  事件:现代人在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时,往往会选择音乐、运动或是外出旅游、购物等方式来减压。不过,最近网络上流行一种特别的减压方式,就是到专门的“发泄网站”上去骂人。这种新型的减压方式一出现,就受到了许多网友的青睐,但有关法律专家却指出,网上指名道姓地谩骂攻击他人属于违法行为。 ……(摘自:发泄网站供人指名道姓骂人涉嫌违法 )

  对于发泄网站供人指名道姓粗口骂人,肯定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要怎样做才能合法?还是让我们来看看法律人士对此事件的看法,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经营发泄类网站或服务需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

  近日,一些网站因提供“发泄”服务,尤其其允许用户在网站中指名道姓的骂人,招致了多方质疑。事实上,就这类服务和这类网站来看,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发泄是否属于应该保护的权益或权利?也就是说,发泄算不算每个人的一项普遍权利?我们觉得,发泄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发泄内容属于何种性质?如果承认发泄属于一种个人合法自由或权益的话,那么,发泄内容就属于一种带有私隐性的内容,这个私隐性是应该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证。

  其三,发泄网站应该如何提供发泄服务?第一,发泄网站要确保发泄人的发泄权利以及隐私权。其应当提供完善的程序架构等确保来此网站发泄的内容不会轻易被他人看到。未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其应当就发泄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发泄内容承担充分的保密义务。第二,发泄网站要确保发泄内容所指向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国家安全等。对于发泄用户选择公开发布这部分发泄内容时(也就是允许他人浏览),发泄网站的后台应对涉及的人名、不文明用语进行过滤。第三,发泄网站的服务内容应该跳出赤裸或简单的恶语相加,把服务重点放在个性服务开发。比如通过GLASH或游戏实现发泄人的情绪发泄,对于发泄人在实施发泄时,输入的人名或发泄内容不予保存,即发泄完毕内容销毁。

  其四,发泄网站或许应该引入审批或核准制。对于发泄网站的开办、经营应该执行严格的监管政策,在确保发泄人行事发泄权的同时,也确保发泄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发泄网站侵权责任难逃

  现代社会强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让众人不堪重负,需要发泄,但是发泄的范围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可是架设发泄网站,供他人指名道姓地在网站上骂人明显违法。这种法律责任的负担会发生在发泄人和发泄网站两个方面。

  发泄人在骂人网站上指名道姓地骂人,会直接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骂人网站在网络上传播,属于公众都能访问的,客观上能够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有侵权结果的发生。骂人网站并非一个人所控制下的私密空间,不造成有关信息的传播,也就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诸如一个人要是在私人日记里发泄,尽管有某些言语会涉及到他人的名誉和隐私,但不会侵害到他人的相关权益。

  尽管骂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发泄人的行为所致,但发泄网站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从表面上鉴别这类内容的违法性,仍然传播此类信息,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客观上是发泄网站的存在与传播信息,让侵权结果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主观上的故意,更有甚者还是赢利为目的,让发泄网站服务者承担骂人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是无可争议的。

  现代人需要发泄,需要选择合理的方式;发泄网站有市场,但有违法律和社会公德,网络服务商也必须“取之有道“,而不是无以限制的开发架设,正如色情网站遭禁一样。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通过网络进行发泄,到底违法吗?

  人是情绪的动物,工作、生活、学习中遇到不满、郁闷,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发泄,是有益的,但其前提必须是守法,不得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不得将自己的不满发泄指向其它人的合法法益。而如今流行的网络发泄却常常涉嫌违法、侵权。

  传统人们都是通过私下自我的方式来发泄不满,而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经营性发泄场所,例如有专门为发泄者提供大声痛哭的,有专门为发泄者提供暴力砸东西的,还有专门为发泄者提供倾诉空间的,还有专门为发泄者提供发泄类游戏场所的,这类发泄由于都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合法的,而现在的发泄网站看似是这类物理发泄场所的网络化,实则不然。

  首先,网络发泄侵权的主体主要是两类,通过网络发泄网民与提供网络发泄的ISP,网民如果仅仅是在网络上诉说自己的不满与无奈,不涉及侮辱、漫骂、低毁、揭露他人隐私,就是合法的,但网民往往会在虚拟世界无规则无责任心理的驱使下,涉及到上述内容,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隐私权,而提供网络发泄的ISP在明知或接到受害人删除相关侵权通知后而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删除义务的,也可能承担辅助侵权的责任。

  其次,网络发泄只是传统发泄的一个网络化延伸,只要规范得当,而且内容健康化,完全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例如一些网站通过制作提供一些发泄类小游戏、小Flash给网民,再例如一些网站为网民提供纯粹虚拟发泄倾诉聊天交流平台等,网络发泄心理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把握好度,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这个道理。

  大家可来论坛对此事展开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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