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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恶搞的一些理性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13:57 ChinaByte

  国内恶搞不断,国外也不断恶搞——如今,网络恶搞已经飘洋过海在日本生根发芽并反过来恶搞我们了——继日本拍摄的《西游记》让女唐僧谈起了恋爱后,日本又开始恶搞我国另一文学经典《红楼梦》了。据媒体记者报道,日本开发的一款《红楼馆奴隶》的游戏讲述一群身世凄惨的美少女被卖到红楼馆中成为性奴隶的故事。而在该游戏中竟然有一位女主角也叫林黛玉,她还被设计成一个动漫少女,但其性格依然保留了《红楼梦》中林黛玉的多愁善感和体弱多病。该游戏在对林黛玉的介绍中赫然写着“母亲和外国人通奸,怀孕后被外国人抛弃。由于不能堕胎,只好生下她。母亲后来死于酗酒和疾病,林黛玉被卖到红楼馆做低下的工作。”不知道“恶搞鼻祖”胡戈看到这种现状该作何感想?恶搞之所以如此盛行,它到底有着怎样的社会心理基础?什么样的恶搞我们该支持,什么样的恶搞我们又该坚决反对?有关部门又该如何规制恶搞?这是本文将要一一回答的问题。

  何以解忧?惟有恶搞!

  先不论恶搞之是非,我认为它之所以会风靡全国,大家都争相仿而效之,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心理学基础的。当住房、教育、就业、看病等重重的生存压力一起向现代人袭来时,恶搞以及因恶搞而让大家暂时忘掉痛苦的快感是其大受欢迎的重要原因,也即国民精神抑郁的非正常宣泄是恶搞的社会心理基础。很多时候,恶搞在“解构”的意义之外,还是一种精神重压向外宣泄的过程。压力太大、生存太难,恶搞理所当然地成为一种被变异了的宣泄。以至于有人吟出了“何以解忧?惟有恶搞!”的调侃诗句,虽然这有些夸大其辞,但也足见恶搞成风不是没有来由的!

  这让人想到近年来很流行的抑郁症。医学把抑郁症的症状概括为:抑郁心境,快感缺失,持续疲劳感,睡眠障碍,食欲低迷,躯体不适,自我评价低,自杀观念和行为。其实,当下的社会,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些特点。在压力缓解前景不甚乐观的今天,甚至可以说,整个社会似乎在集体走向某种程度的抑郁之症。——当整个社会都患上抑郁之症时,借助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环境的日渐宽松、自由,网络恶搞风靡大江南北也就不难理解了!

  所以,恶搞流行背后,潜藏着全社会集体的精神抑郁。但是,恶搞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不等于恶搞没有边界、没有底线!

  恶搞的边界和底线

  恶搞往往是对现实的反讽、颠覆和解构,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平民化等特点,所以,在我看来,恶搞本身并不恶,它是个中性词,既可以用来进行善意的批评,但也会被某些人用来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既可以用来供人娱乐,博取大众一笑,又可能会被人用来发泄一己之私愤——正是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恶搞是有边界和底线的!共2页。

  恶搞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不能把恶搞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恶搞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能以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恶搞必须尊重基本的历史事实,而不能故意歪曲历史;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恶搞必须尊重我们的民族感情,而不能伤害我们的民族感情。恶搞必须保证不能颠覆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价值观念,不能破坏社会、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不是对恶搞自由的限制,而是为了更有序、规范地恶搞,是为了让恶搞有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因为,唯有如此,才能让恶搞这种世俗文化步入健康正常的轨道,捍卫我们的精神信仰。

  如何规范恶搞?

  那么该如何规范恶搞呢?对网络恶搞的规范,究竟应该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还是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呢?我以为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规范比较恰当。

  现在我国司法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有一种浮躁的“立法崇拜”心态,即出现任何社会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不是去积极地从现有的法律中挖掘能够规制这些行为的法律条款或精神原则,而是去找有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如果没有,就主张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规范这些行为,以为立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事实上,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实行为进行规制,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适用这些行为。对恶搞的规制也是如此。

  对恶搞的限制,应该竭尽所能地在既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限制恶搞的规章条文,而不是专门为之重新出台一个新的规定,制定一个新的法律,这既是对“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尊重,也是对“许可设置尽可能地少”原则的遵守。比如对诸如《闪闪的红星》这些红色经典的恶搞,可以从知识产权法中找到制裁其的理由;对明星、名人等形象的恶搞,可以从肖像权入手进行限制;至于本文开始所说的日本网络游戏对《红楼梦》的恶搞,由于涉及到民族感情问题,国家公诉机关可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或者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些手段都能够很好地对恶意恶搞进行有效的限制和规范,所以,对恶搞的管理,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而是没有很好地去执行现有的法律。

  互联网已发展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担起维护和发展社会文明的义务。恶意的网络恶搞应该规范和限制,而且以我们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完全有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共2页。

  恶搞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不能把恶搞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恶搞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能以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恶搞必须尊重基本的历史事实,而不能故意歪曲历史;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恶搞必须尊重我们的民族感情,而不能伤害我们的民族感情。恶搞必须保证不能颠覆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价值观念,不能破坏社会、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不是对恶搞自由的限制,而是为了更有序、规范地恶搞,是为了让恶搞有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因为,唯有如此,才能让恶搞这种世俗文化步入健康正常的轨道,捍卫我们的精神信仰。

  如何规范恶搞?

  那么该如何规范恶搞呢?对网络恶搞的规范,究竟应该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还是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呢?我以为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规范比较恰当。

  现在我国司法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有一种浮躁的“立法崇拜”心态,即出现任何社会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不是去积极地从现有的法律中挖掘能够规制这些行为的法律条款或精神原则,而是去找有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如果没有,就主张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规范这些行为,以为立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事实上,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实行为进行规制,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适用这些行为。对恶搞的规制也是如此。

  对恶搞的限制,应该竭尽所能地在既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限制恶搞的规章条文,而不是专门为之重新出台一个新的规定,制定一个新的法律,这既是对“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尊重,也是对“许可设置尽可能地少”原则的遵守。比如对诸如《闪闪的红星》这些红色经典的恶搞,可以从知识产权法中找到制裁其的理由;对明星、名人等形象的恶搞,可以从肖像权入手进行限制;至于本文开始所说的日本网络游戏对《红楼梦》的恶搞,由于涉及到民族感情问题,国家公诉机关可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或者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些手段都能够很好地对恶意恶搞进行有效的限制和规范,所以,对恶搞的管理,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而是没有很好地去执行现有的法律。

  互联网已发展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担起维护和发展社会文明的义务。恶意的网络恶搞应该规范和限制,而且以我们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完全有能力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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