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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毫米案卷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6:44 赛迪网

  【赛迪网讯】一场历时近一年的知识产权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这件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网络平台侵权案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透过300多页,55毫米高的案卷,折射出的问题值得专业IT媒体去关注,也会对IT从业者有一些启发。

  “终审判决下来了,维持原判!”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分有限公司(简称科软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药公司)副总裁金飞,2006年9月14日下午打电话给记者,语音短促而带一丝颤抖。这是他10分钟前刚得到的消息,通完电话,记者扫一眼手机,刚好两点。

  一场历时近一年的

知识产权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这件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网络平台侵权案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上的日期显示:2006年8月30日。

  9月13日,二审上诉人即一审案件被告马秀研(又名马秀妍),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时每公司)总经理,在接到二审终审判决书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仍表示,自己“问心无愧”。但在谈及万一败诉有何打算时,她说,“大不了从头再来。”

  面对记者的提问,作为一审原告的金飞也曾说出:“我们辛苦种树,最后被人把桃子摘了,而且树都搬走了。”脸上的愤怒溢于言表。

  透过300多页,55毫米高的案卷,折射出的问题值得专业IT媒体去关注,也会对IT从业者有一些启发。透过案件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一些证据以及双方讼争的过程,我们也许会发现更多有意义的线索。

  委托书

  2003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金药公司出具的一纸委托书,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线。就在这年的2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医药处委托金药公司开发暂定名为“全国医药统计网络系统”的软件,并出具了委托书。作为明确经济运行局与金药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惟一书面资料,并没有对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给予明确说明。这个被原被告双方屡次提及的证据也成为日后争论的焦点。

  等待二审结果的马秀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曾经有一次对自己的老上级原经济运行局的医药处的副处长讲,如果当初在委托书上写一句版权所有归经贸委,那就没有现在的问题发生了。话虽如此,但法律不相信如果。

  由于惟一的书面证明上没有著作权归属,按照著作权法中关于委托创作作品的规定,即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情况下作品归属权归属受托人。这也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200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国家机构和职能调整中被撤销,作为下属部门,经济运行局之原职能主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承继。据记者了解,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并没有采用金药公司开发的这套直报软件,并且没有参加案件的诉讼。

  用户手册

  2005年3月份,金飞发觉北京天时每公司使用了直报系统软件,“我们当时就打算请律师打官司”。但是,律师的建议是,要打官司就要先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科软公司分别于2005年5月10日和6月30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两个涉案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后来,证书成为金药公司是软件著作权所有人的重要证据。

  没有书面文字资料说明版权归属,作为被告一方就只能通过一些证据,来表明双方的合意。 “我们能够找到的,就是用户手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中说,他是马秀研在一审中的代理律师。

  按照李大中的设想,在法律意义上,用户手册是软件的组成部分。所以用户手册表明的版权所有人,就应该是软件版权所有人。律师认为按照本案争议软件的缘起,一旦软件版权所有人被确认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而此部门已被撤销,软件自然就会转入公用领域。当然,案件的原告也就不再有起诉的资格。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中,法院根据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声明著作权归属的惯例,以及天时每公司的医药经济统计网署名的情况,认定金药公司制作的含有医药统计网网页内容演示版的培训光盘,以及医药统计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数幅网页截屏下方载明的“版权所有”中的版权针对的是网页内容,并非指涉直报软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也支持了这种说法。

  直报统计软件

  按时间划分,2003年2月到3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金药公司研发的暂定名为“全国医药统计网络系统”的直报系统软件即已基本完成。

  2004年2月8日,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药公司签订开发软件协议,为国联讯公司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网站(www.cpcia.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板块(软件)。

  随后,2004年10月金药公司开始运营金药化工网,当时,该公司正在对石化协会网站(www.cpcia.cn)进行托管,而涉案直报软件则为网站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

  马秀研曾与金药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并曾任金药公司运营的金药化工网技术负责人。在金药公司任职期间,马秀研因其职务持有金药公司所有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而该台电脑中载有直报软件的电子版源代码。

  马秀研曾于2004年10月作为金药公司的代表参加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工作会议,并培训与会人员如何在金药化工网上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马秀研与金药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于2005年1月31日期满,其后马秀研即离开金药公司,且未将该笔记本电脑归还金药公司。后马秀研加入天时每公司并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

  马秀研加入天时每公司之后,天时每公司开始运营天时每化工网,该网所有网页下方均载有“版权所有”石化协会和“技术支持”天时每公司字样,除此之外天时每化工网与金药化工网首页以及其他网页栏目设置完全相同,网页内容亦基本一致。用户如点击选择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输入网员代码、用户名称、用户密码之后即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

  马秀研、天时每公司认可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即为涉案直报软件,马秀研亦认可其将持有的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使用,但同时称从未有人在该网上进行过信息直报。2005年5月20日,马秀研在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第三期网络培训会议上作为直报软件支持单位天时每公司的总经理对直报软件的实际使用进行了详细的演示和讲解。

  2005年8月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收押被告研发人员工作站和科软公司为马秀研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复制服务器运行程序。

  在马秀研携带的DELL笔记本上,有《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www.yytj.net.cn)和《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www.gm.net.cn/hgtj/)的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资料。同时,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站上的“医药经济统计网”和“天时每化工网”源代码与此相同。

  经金药公司提供的物品、设备调用申请单显示:马秀研曾与2003年9月16日调用DELL笔记本,实际归还时间为空白。

  如果留意一下,我们会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关键利益当事人的缺席。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被撤销,而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则没有参加案件诉讼。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开发的直报软件,石化协会信息部(也就是国联讯公司)于2006年3月7日向法院表示,“对于涉案直报软件并不主张著作权且无意参加本案诉讼。”

  至此,站在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就是两家商业企业。

  索赔进行时

  道路上尘土飞扬,路旁工地上钻地基的噪音震耳欲聋,行人纷纷掩鼻蒙脸快跑。位于北京北四环小营附近的亚非大厦,环境并不太好,灰头土脸的大楼也呈现出年久失修的老态。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药公司)就在这座大厦办公。

  “去年,我们还有70多人,现在只剩10来个人了。”金飞,这位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金药公司的副总裁一脸凝重。

  从2005年1月到今年,金药公司收入不过2万元左右。“在2004年,我们还有将近100万元的收入。”金飞表示,按照正常运营,预测2005年的收益,应该在200-300万元左右。在他看来,也就是说,现在“这块业务彻底废掉了。”

  据介绍,哈工大科软曾投入了84个人月去进行直报软件的研发。也就是说,在研发医药统计网直报软件时,相当于84个技术人员干了一个月的工作量。

  随后,还在全国各地举办了10次培训班,培训了1000多家企业,累计2000多人。对于判决书提到的赔偿金额,金飞说:“整个软件研发投入差不多在200~300万元人民币左右。现在赔了67万多,连个零头都不到。”

  金飞把这种境况比喻为,自己辛苦种树,最后被人把桃子摘了,而且不仅是桃子,还把桃树也搬走了。最后,就剩下了一个树坑,而所有当初投入的成本都填满这个坑。即便去通过法律方式起诉对方,最后得到的也顶多是一个苹果。

  作为涉案的直报系统软件,这个统计平台很灵活,可移植性高也解释了为何从医药统计网到化工统计网,能够很快实现应用。“它是一个统计模式。为什么化工行业协会能用,只要把统计指标一改变,一套新的行业统计系统就出现了。”金飞解释。

  9月17日,金飞表示,新的一起关于科软公司的软件平台盗版案因为对方证据问题要求推迟开庭。金飞不仅是哈工大科软北京分公司的经理,还是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裁。而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泽斌则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的教授。

  “说白了,哈工大有这个决心,一直打到底。”金飞说。

  结案之后

  在上诉二审中,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于二审期间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署名为哈尔滨市医药行业协会尉雪年、董春悦及其他个人出具的《关于马秀研计算机侵权案联名上书》共15分、证明或说明6份。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从2005年12月份开始,公司就基本不营业了”,马秀研说,这次来北京,也主要是为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谈起打官司的体会,马秀研感叹,“我们每个人对法律的意识,必须有。对自我保护的意识,必须有。”

  

55毫米案卷的背后

  2003年2月的一纸委托书,成为案件双方日后争论的焦点

  

55毫米案卷的背后

  金飞:这块业务彻底废掉了

  

55毫米案卷的背后

  马秀研:我们每个人对法律的意识,必须有。

  

55毫米案卷的背后

  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解析

  1990~2003年2月,马秀研由东北制药集团借调到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医药行业统计工作。2003年2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医药处委托金药公司开发,当时暂定名为“全国医药统计网络系统”的新版本升级软件。这就是后来的《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

  由于当时机构调整,原国家经贸委有可能取消,没有对软件研发投入资金。金药网的控股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软)实际组织人员进行该软件的研究开发工作。马秀研作为原国家经贸委的代表参与了软件研发。2003年3月,马秀研被任命为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2004年2月6日,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下属企业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讯公司)与金药公司签订开发软件协议。当时,金药公司根据需求,为国联讯公司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简称石化协会)网站(www.cpcia.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即《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www.gm.net.cn/hgtj/)。

  科软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在国家版权局对《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进行计算机著作权登记。此后,科软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在国家版权局对《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005年1月,马秀研从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辞职。2005年2月,马秀研任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5年7月,哈工大科软股份将天时每公司和马秀研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接受案件后,经过了技术和财产保全、庭外调查、庭审辩论长达7个月的时间。

  在保全时发现,马秀研所持DELL笔记本电脑产权所有人是金药公司,而上面载有上述两种直报软件的源代码和数据库。马秀研曾将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作为医药经济统计网的“直报系统”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使用。马秀研辩称其行为均系职务行为,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马秀研以金药公司制作的含有医药统计网网页内容演示版的培训光盘以及医药统计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数幅网页截屏下方载明的“版权所有”为国家经贸委运行局,主张软件著作权应归原国家经贸委运行局。同时,马秀研认为金药化工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数幅网页截屏下发载有“版权所有”石化协会字样,主张软件版权应该归石化协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这里的版权是网页内容而非涉案直报软件本身。后来,石化协会信息部向法院表示,对于涉案直报软件不主张著作权且无意参加该案诉讼。

  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同,两案并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哈工大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药公司进行经济赔偿,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财权保全费,合计金额673999元。

  2006年4月,马秀研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9号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 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 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 用户手册等。

  如何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

  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

  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

  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编后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结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论。但翻看案卷,事发经过一幕幕展现在面前,令人不仅为这个“双输”的案件扼腕痛惜。之所以给记者留下“双输”的印象,是当事双方谁都没有从这起诉讼中获得期望的结果,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生意惨淡,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走楼空。其次是,双方在关键时刻错失机会,以致案件变得错综复杂。

  假如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在委托金药公司开发软件之初,签订协议,明确版权归属,怎会有日后对版权所有人到底是谁的争论?

  假如在直报软件开发完成之后,科软公司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被告还会质疑原告的起诉资格吗?

  退一步而言,如果马秀研离职时,没有带走装有直报软件的笔记本,又怎会有日后的纠纷?

  历史不能假设,但前车之鉴还是值得吸取。(n101)

  作者:王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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