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家平:电脑量刑当慎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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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5:39 ChinaByte | |
方家平 据9月3日《重庆晨报》报道,山东淄博法院近日创造性地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并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对于电脑量刑的是与非,社会各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电脑量刑将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确是技术的进步,但却是司法的退步,宜谨慎推行。 目前,困扰着我国刑事司法量刑有两大难题:一是情节雷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审理后,出现量刑偏差和量刑不公平;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关系案”、“人情案”防不胜防。“电脑量刑”设置的初衷是期望借此实现同案同判,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应该说,上述难题是客观存在的,寻求克服之道也是当务之急。然而,是否开发一个软件,轻点鼠标就能如愿化解却殊值怀疑。“电脑量刑”这种简单化、纯技术化的解题思路,把量刑与自然科学领域的标准化作业等量齐观,与现代司法裁判的科学规律背道而驰。 “电脑量刑”的支持者认为其有助于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的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这实际上把二者视为此消彼长,必然对立的关系,似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小,公正判决的机会越大。然而,量刑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这种活动是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复杂、综合、高难度的脑力劳动,而不是一种简单的机械运动。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用《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是难以实现的。 “电脑量刑”意在仿效法律规则的作用,严格规制法官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笔者以为,这种努力难以奏效。无论电脑程序设计得如何精妙,操作电脑的仍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未必减少,反而更隐蔽。比如,报纸刊载记者亲眼目睹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电脑量刑的全过程:打开“电脑量刑”主页——选择“交通肇事罪”一栏——输入“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输入“肇事者负90%责任”、“主动赔偿”、“自首”等酌定量刑情节——导出结论即刑期为12.6个月。其中,肇事者该负多大责任,为什么是90%,而不是10%、50%或100%,尺度仍拿捏在法官手中,而犯罪人的责任大小又是量刑的基础和首要标准,试问,这样的电脑程序能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吗?此外,如果考虑到个案的复杂性,犯罪人个体状况的差异,新型犯罪方法和手段的层出不穷等量刑实况,这套软件势必要不断地更新升级以至疲于应付,弄不好反而为法官敷衍塞责提供了堂皇的借口。 “电脑量刑”力图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实现量刑公正。但当法院在人、财、物,法官在福利和升迁等方面皆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实情境下,指望一套软件抗干扰、拒腐蚀,无异于痴人说梦。并且“电脑量刑”在无法抗拒权力因素干扰的同时,倒有可能排除了民情、民意的表达和约束。量刑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匡扶社会正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那么,其过程和结果就应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因此,增强量刑的透明度,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理应是改进量刑程序时要优先考虑的。而“电脑量刑”貌似铁面无私,客观中立,实则类似于在实验室里制作司法判决,排除了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置民情、民意于罔顾,阻塞了当事人、社会舆论对量刑应有的监督和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