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时代新浪首页 > 科技时代 > 滚动新闻 > 正文

富士康索赔3000万 炒做噱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4:06 ChinaByte

  《第一财经日报》6月15日发表题为《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文章,犹如一枚导火索,将名列《财富》500的富士康引入媒体、舆论炮轰的旋涡,在揭露其不合理用工制度的同时,也警醒人们赤裸裸的资本原始积累在现代社会仍旧隐性存在。

  迫于澄清压力,苹果公司通过深入调查,针对富士康深圳工厂状况发表了调查报告,指出该供应商复杂的工资结构,明显违反了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加班时间超越了准则规定的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富士康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时35%,其中四分之一的员工连续工作6天以上。

  代工上游合作厂商苹果的调查与揭短,更让富士康“无颜面对”自己的国际品牌形象,在一面辩解和避谣的同时,一面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以侵害企业名誉权形式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索赔3000万,并已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那么《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的报道是否涉嫌侵犯富士康的名誉权呢?是否属于事实报道?仅仅针对两名记者的职务报道行为就启动3000万索赔法律程序,富士康是否太小题大做?难道又是一场炒做?现今的法律能够给富士康什么?记者在报道过程中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通过媒体报道可知,两名记者还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很明显,富士康启动的是诉前保全程序,即在起诉前就针对两被告的个人财产申请实施了查封、冻结,按照法律程序,富士康应该在诉前保全程序启动之后15日内起诉,否则查封、冻结行为自动解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于7月10日向两记者王佑、翁宝分别发出(2006)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3号和(2006)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可至今还未见到媒体披露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的消息,如果富士康未在法定时间内正式起诉,就对外宣称索赔两记者3000万,则完全是煽风点火的炒做与恫吓,富士康是否按照法律程序正式启动了该案还有待其官方公告。

  暂且认为富士康已经按照法律程序起诉了两记者,而深圳中级法院也受理了该案,那么两记者的报道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的报道行为应该说是缘由6月11日,英国《星期日邮报》一篇题为《iPod之城》之城的报道,改文披露了富士康深圳代工厂制造iPod所雇用的女工,往往每天工作15小时,所赚得的月薪却只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的情况,也正是以为这篇报道,才引发多家关注劳工权益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发出号召抵制苹果产品的号召,才引发了苹果派出调查团进驻富士康深圳工厂进行调查,才引发出《第一财经日报》的关注与采访报道。

  一方面《第一财经日报》和两记者的报道绝对不是富士康负面报道的源头,更不是该报道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两记者的采访报道,是建立在相关跟踪报道、实地采访、证人证言基础上的,并非信口开河,而随后苹果公司的深入调查也印证了富士康深圳工厂的确存在违约、违规、甚至违法的用工加班制度,可以说《第一财经日报》和两记者的报道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是一种正当履行记者职业道德操守,行使法定言论自由,捍卫“无冕之王”称号的正义合法行为,可悲的是两记者如今却身陷法律“围城”之中,被3000万索赔大棒“围剿”。

  富士康单方面认为两记者侵犯了其名誉权,是否能够举出两被告存在侵权违法行为以及主观侵权过错呢?是否能够举出证据反驳苹果公司深入其公司的调查报告结论呢?富士康单方面向两记者索赔3000万,有什么法律依据?熟悉中国法律实践的人都知道,一个企业名誉权侵权别说是3000万,就是索赔100万也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何况是针对两个正当履行真实跟踪报道新闻的记者个人?在证据难以支持的情况下,现今法律是不会支持富士康3000万漫天要价索赔的,难道这又是富士康无聊的炒做噱头?

  此事件也引发我们思考,记者和媒体作为社会正义和良心的维护者,其正当的新闻采访报道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如何将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真正的细化在记者的新闻报道权和采访权中?至今我国没有一部《新闻法》出台,却已有无数敢于言论、正直揭露各类腐败、违法、很暗的好记者身陷囹圄,富士康此举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引发一场声势浩大的舆论排斥,甚至引火烧身,毕竟其行为最终针对和剥夺的是公民合法知情权,网络上已经有不少网民和媒体从业人员强烈抗议富士康的行为,甚至不少网民明确提出抵制富士康产品的呼吁,2004年富士康的投资者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诉至法庭,也扣押了其个人财产,也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但最终在舆论抗议压力下,被迫和解,难道富士康还没有吸取从前的经验教训?笔者期待两被告记者反诉富士康妨害正常新闻报道行为,诽谤侵害自身名誉权,让法律还自己一个清白与公道,还媒体、记者一个正当采访报道的法律保障。

爱问(iAsk.com)



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科技时代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595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