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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案例为何两种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4:52 赛迪网

  【赛迪网讯】最近,网上银行有点闹心,频频爆出储户资金被盗的新闻。银行和储户为了分清责任而对簿公堂,也不是什么稀奇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8月初,浙江省永嘉县法院、佛山禅城区法院却对两起情节类似的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根据《南方日报》8月2日A11版报道,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并且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10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银行未能认真地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法院据此做出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赔偿储户洪荣尧的损失。

  无独有偶,据《广州日报》8月9日A36版报道,有人以周某的名义办理了借贷卡并注册了网上银行,同时开通对外转账功能,之后通过网上银行将周某卡中的现金转走。佛山禅城区法院认为,银行办理申领业务时,审查申领人真实身份不力,应承担六成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周某未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四成责任。

  这两个案件可谓案情清楚,都是被假冒身份开通网上银行,储户密码被他人知晓,但是两地法院却对责任认定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对于银行查验身份不力,两地法院都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责任。而对于储户密码被他人知晓,两地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没有判定储户承担责任,而佛山禅城区法院却判储户应承担四成责任。

  可见,不同判决的关键在于,对储户密码被他人知晓的责任认定。密码被他人知晓的途径至少有两种:一种是储户有意无意对别人透露了自己的密码,另一种是因银行系统原因导致储户密码泄露。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对责任归属都可以有一个清楚的判断。一般人都认同,如果是由于储户自己泄露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则应该由储户个人承担,因为造成存款丢失的直接原因是密码丢失,而这一责任在储户个人,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银行系统漏洞,大多数银行也都认同,这是由于银行的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然而,事实往往是不清楚的。银行总是声称,自己的系统固若金汤,不会被攻破,那是储户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储户也可以说,他保管好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是由于银行系统漏洞导致密码泄露,银行应该为他的损失承担责任。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需要提供储户没有保管好密码的证据,而储户需要提供银行系统漏洞的证据。事实上,银行没有办法深入储户的日常生活,储户也没有办法从复杂的银行系统中找出漏洞,举证比登天还难。双方闹上法庭时,往往都是各执一辞,法官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银行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与储户签订格式合同时规定,所有凭密码办理的业务都视同储户本人办理。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个别的

商业银行做出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和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这种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商业银行应本着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态度,妥善解决网上银行安全问题,一味地推卸责任对于银行自身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一位法律专家认为,网上银行在我国还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事物,还没有针对性的法规。现有的一些规定都是银行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管理的角度颁布的规定,对调整银行和储户关系显得力不从心。他呼吁,尽快出台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网上银行纠纷举证责任方,为法官断案提供依据,避免同样案件两种判决的情况。(n101)

  作者:郝峥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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