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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场决定网络使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0:25 互联网周刊
薛兆丰

  自然垄断者的定价本来就有规律,与政府是否介入无关

  美国有两大“入户网络”,一是电话,二是有线电视,两家争夺互联网接入的市场。美国政府对电话网实施管制,不仅控制在“电话网”上由谁提供服务,而且规定了价格幅度。而有线电视网则由于高等法院的一次判决,恰巧没有受到类似的管制,从而得以自由发展—可以随意出租网络、制定价格、选择服务项目、以及追加投资。两种模式并行,谁更受消费者欢迎?

  传统观念认为,电信网络是一种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其所有者可以籍此向公众恣意索取“过高”的服务费,从而侵害了公众的福利。这种传统观念进而认为,政府有责任对自然垄断商作监管,从而控制“谁是下游服务商”、“网络提供何种信息内容”、“服务收费的上限应该多高”、以及“如何追加电信网络基础设施投资”等问题的决策。

  然而,经济分析的结论却相反。首先,商人即使拥有带“自然垄断”性质的设施,也不可能无限制地索取“过高”的收费。事实上,自然垄断者只能把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刚好为“1”的位置,而那是其“自然垄断”的“租”。不管政府如何监管,其租值不变;变化的只是其“租”的分配。

  常常有人主张政府管制某种商品,理由是“消费者对其需求具有刚性”。然而,世界上罕有“刚性”的需求。空气,可以说是谁都不能缺的了吧?可世界各地的空气,质量相差何其大!有些城市的空气,半天就能把领口袖口弄脏,但仍吸引着千万计的居民,可见人们对洁净空气的需求并非“刚”得没商量。为了博取生活的其他满足,人们的需求总是极其灵活的。

  正因如此,拥有“自然垄断”资源的商人,只能恰如其分地定价。理论上,他跟其他任何商品的提供者一样,会追求把价格定在消费者需求弹性为“1”的水平上。在这一水平以外,提价会使销售量大减,使总利润下降;降价却不能增加足够的销量,使总利润回升。这是说,自然垄断者的定价本来就有规律,与政府是否介入无关。

  其次,电信网络的拥有者,并不会像人们以为的那样,靠网络设施的“自然垄断”特性来“搭售”其他在线服务。铺设网络是一门生意,提供上网服务则是另外一门生意。同一个商人,可能但未必包办这两门生意;而更重要的是,他并不能靠其中一门生意撬动另一门生意。

  设想你在上海南京路上,有一个200平方米的临街铺面,而你的家传生意是修手表。那么,你会用你的“黄金铺面”来撬动你的“修表行业”吗?不会。虽然铺位是你自己的,但用这个铺位来修手表,其成本(放弃了的最高价值)仍然是这个铺位所能挣得的最高市场租金。用这么好的铺位修表,成本太高。你会把铺面租出去,而在别处继续自己的修表生意。

  在网络上的道理一样。即使拥有“电话网络”或“有线电视网络”的商人,可以自己包办通过该网提供的在线服务,他也未必会这样做!当他自己有能力,使自己拥有的电信网络产生最大的回报时,他会这样做;否则他就会把网络出租给其他人,让最有能力的人来创造利润,而这中间的衡量和决策过程,无需政府介入就能完成。

  美国的故事提供了很好的论证。据雷驰曼研究所(Leichtman Research)的报告,在2002年底前,联邦政府管制“电话网”而放任“有线电视网”,通过前者上网的用户只有610万,且接驳速度较慢,而后者则达1100万,且接驳速度较快。自从2003年2月起,政府放开了对前者的管制。此后9个月内,前者用户量增加31%,达460万,比后者增加的380万还多。

  整个故事是说:对网络硬件提供商会盘剥消费者的担心是多余的;无需政府管制,网络硬件提供商就已经会酌情决定是否包办网络的接驳服务;而政府硬性地要对“谁”和“如何”使用网络硬件作出管制,反而会降低了网络硬件商的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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