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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该怎么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2:04 eNet硅谷动力

  【eNet特约评论】国家版权局昨日开始在其网站上征求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意见。国家版权局称,“为规范卡拉OK经营行业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目前征求意见的收费标准是,“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作为音乐及音像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由她们经过调研制定出收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著作权人的声音。12元的标准是否过高,这需要卡拉OK产业经营者从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来考虑。但就从目前公布的收费方式来看,存在有一些问题。

  首先,没有说清卡拉OK的版权使用费按照年度来缴纳是在经营年度之前还是之后。从法理角度,收取版权使用费也是取得了版权许可,方能使用。依此出发,两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是在经营年度之前收取版权使用费,将会极大加重经营者的负担。毕竟这笔版权使用费不是一笔小数目。按照12元/包房/天的标准,规模较大的有一百间包间的KTV一年就需要缴纳近五十万的版权使用费,而一般的KTV也要一二十万元。在经营者没有任何收益的情况,就收取如此一大笔费用必定让经营者叫苦连天。特别是对于这个产业的除入者,又要多准备一大笔钱。无疑卡拉OK行业的准入门槛大大地提高了。相对来说,只有在每一个经营年度结束之后再收取,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经营者的负担。

  其次,以包房天数为标准来计算对卡拉OK经营者不公平。目前征求意见是,“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这里含糊不清,没有交代是不是按照包房的营业状况来统计收费,只有营业了才收费,还是不管有没有营业固定收费。此处的规定的本意应该是固定收费,只要统计KTV有多少间包间,乘以12乘以365天就是一年应交纳的版权使用费。可并不是每天每间包间都有生意做,使用到音乐和MV作品,经营者却仍然要交纳版权使用费。这对KTV经营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完全是从著作权人利益出发,没有考虑到卡拉OK经营者的利益,才导致了“以包房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提出。诚然,这种方式很简单便利,计算标准固定,收费是一年一次性,减少了收费的次数。但牺牲的是卡拉OK产业经营者的利益。片面地追求效率,而忽视了正义,也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要坚决反对的。

  国家版权局目前公布的标准过于简单,以至于含糊不清,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争议与麻烦,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从平衡音乐、MV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出发,版权使用费是“在每经营年度结束后,按照每天实际经营状况12元/包房/天的标准整个年度一次性收取”,才比较合适。

  作者:张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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