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博客使用条款有些约定相当不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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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17:00 赛迪网 | |
【赛迪网讯】8月14日,盛邦(中国)首席顾问于国富律师在赛迪网聊天的时候说:“每一个博客写作者对我们所创作出来的博客作品应该是享有著作权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它跟版权同一个意义。但是同时博客服务的托管商,BSP它对博客服务也存在一定的权力,它的权力到底在哪儿,以及有多少?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约定。比如博客写作者和BSP之间相互约定是什么?我发现很多BSP用户协议或者使用条款在这方面约定的是相当不清楚。 比如我在微软的博客网站上有我的博客帐号,我有一天突然点了博客首页下面的使用条款,我发现里面有一句是“这个服务所有内容的版权都归属于微软公司”,是不是说我写的博客内容和微软网站的版权一起都属于微软所有了呢?这是需要澄清的。这方面我并没有在使用条款里看到澄清的语句。我说的这个BSP也是巨无霸级的BSP了,它的约定都有不清晰之处,其他的小一点的BSP它们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方面需要我们发掘、研究,从而把博客和BSP之间的关系弄清楚。之前大家讨论的更多的是博客上面的广告,它的收益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一个博客受到大家的广泛浏览,是博客上面的广告能够卖得利益的前提。如果没有人看当然没有广告收益。大家得以喜欢这个内容,并且对它感兴趣去看,应该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个是每一个博客作者写的内容应该是吸引人的。另一方面也来自于BSP博客服务的页面设计美观程度,以及用户的易用性等等。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导致了这样的广告收入的提高。到底谁应该取得这个广告的收益呢?如果取得的话这个收益怎么分配?目前来讲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作者:费力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