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让人说OK的KTV版权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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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9:39 赛迪网 | |
【赛迪网独家评论】近期备受关注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标准(草案)即将公布,预计将按照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每首歌平均0.17元的标准收取。国家版权局近日举行媒体座谈会,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通报和解释。笔者仔细研读了王司长的解释,认为有些话明显牵强甚至是错误的。 版权局认为KTV版权费不是行政收费,这值得商榷。何谓行政收费?笔者依据部分省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收费”,判断KTV版权费正符合行政收费的两个要件:KTV版权费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收取的部门是版权局授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因而版权局所说KTV版权费不是行政收费并不成立。即使KTV版权费不是行政收费,至少也是行政收费的“变种”。就算不是行政收费,也不是版权局所说“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水电收费、民航价格是行政收费吗?为什么还要听证呢?这是因为《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里并没有规定非要是行政收费才听证。KTV版权费如果不想听证,也不能拿出个不成立的理由来“忽悠”百姓呀! 在谈到KTV版权费是否由消费者支付时,版权局的回答“不应由消费者支付”从表面上看,让消费者听得很舒服。但仔细一想,这不仅不可能而且有些滑稽。就像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说“电价调整不是解决电力企业职工收入一样”,这种行政主管机关的乐观想像其实在实际中并不是这么回事。KTV版权费收取的对象是KTV经营单位,对于KTV经营单位来说,版权费实际上就是一种经营成本,企业的经营成本是一定要在收入中挣回的,这是企业的基本生存之道。KTV经营单位是盈利组织,KTV经营单位不可能自己贴本来支付版权费,因此KTV版权费是一定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KTV涨不涨价这种转嫁是肯定的。KTV版权费不由消费者支付,那么该谁支付呢? 此外,作为授权收取KTV版权费的两个协会组织,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情况,让公众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免得大家“雾里看花”。(n103) 作者:方家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