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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城”模式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促进不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4:36 ChinaByte

  新闻背景

  据重庆商报2006年7月3日报道,国内知名的C2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授权聚为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地区使用“淘宝城”的冠名权,允许其在旗下商场使用“淘宝城”商标。此次合作中,淘宝公司不投入、不收益,只是授权“淘宝”名称给商场使用。

  “淘宝城”事件,对于淘宝,其获取的好处有三:首先是获得品牌授权收入;其次是利用“淘宝城”扩大淘宝品牌的影响力;第三是,在短期内,利用“淘宝城”事件,通过媒体报道,扩大淘宝的知名度。“淘宝城”事件,对于淘宝是一个有利而无坏的选择。

  “淘宝城”事件,对于淘宝城的经营者,其好处主要为借用了淘宝品牌,扩大商城的影响力,但是由于淘宝店主在“淘宝城”中开店,将得到租金的6折优惠,淘宝城的经营者将会损失一部分租金收入,同时加上支付给淘宝的品牌使用费用,易观国际认为,“淘宝城”事件对于淘宝城经营者,投入与产出仍难以衡量。

  “淘宝城”事件,对于本地用户(即上海用户),好处是能够在线下的商店看到线上的产品,减少了网上购物的风险,即有利无坏。而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用户,“淘宝城”事件对他们购物的基本没有影响。

  从整个行业来看,易观国际认为,“淘宝城”无法从实际业务上推动线上的“淘宝”。“淘宝”网的产品来自全国各地,其品类众多,某个地区的商城无法完全实现“淘宝”网上的丰富的品类。同时,网上购物给与用户许多便利,如足不出户便可购物、方便的进行货物搜索,从而节省大量时间。C2C

电子商务的产品品类众多,客户需求也非常分散,单独的线下商城无法实现网上的丰富的品类,无法实现线上卖家与线下卖家的重叠,也很难满足具有分散的客户需求。

  “淘宝城”模式,可以扩大淘宝的影响力,对本地用户有利无坏,而对全国其他地区用户,影响不大。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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