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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上著作权法日前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12:31 eNet硅谷动力

  中国的“网上著作权法”日前出台。根据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468号国务院令,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仔细研读这一条例,条例在对各类著作权予以足够的网络保护时,还充分保护了民众从网络上合法获取信息的权利,保护了技术行业的技术发展创新精神。对于很多让法官们“吃不准”的官司,这一条例将给出一个说法。

  对于目前在法律界沸沸扬扬的网络MP3类案件,条例给出了比较明确的信号——非法传播有罪,合法搜索无罪,旨在打击网上非法传播音乐的行为,保护民众搜索和下载合法音乐的权利。

  以百度和雅虎为首的搜索引擎运营商应该可以长出一口气——他们的庞大搜索引擎能检索到大量的各类音乐链接,曾被一些唱片公司视为其“神圣音乐版权”的侵犯者,而新条例为他们洗刷了“不白之冤”。根据这一条例,搜索引擎保留了为网民搜索音乐链接等音乐信息的权利。不过,由于搜索引擎本身并不能甄别其搜索到的音乐链接是否遵循著作权法,因此条例规定,音乐著作权享有人一旦发现某个搜索引擎能够搜索到某一非法下载连接,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在一定期限内屏蔽这一链接。

  大多数传统的音乐唱片公司也会对这一条例拍手称快,他们辛辛苦苦打造的精美音乐终于在网上获得了“组织”的保护。不过,一些唱片公司与搜索引擎之间的著作权官司,可能会受到新条例的影响。如上海步升唱片公司诉百度的音乐著作权官司已进入二审,目前是休庭调解环节。鉴于新条例给出了明确的基调——搜索本身无罪,因此新条例的相关条款很可能会对二审的判决有影响。

  步升一案很可能会成为网上音乐诉讼的一个标志性案件。虽然一些唱片公司将网上非法音乐流行归罪于那些庞大的搜索引擎,但短期内应不会再有唱片公司象步升那样跳出来“花诉讼费,买知名度”。

  新条例的出台,将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传统唱片公司与网站走上合作之路。从美国唱片业走过的路来看,几大唱片公司无一不是从最初极度反感、排斥各种音乐网站,到最后与音乐网站携手开拓网上音乐销售。在美国,网上音乐销售已经成为唱片公司不可或缺的盈利来源。网络运营商在网上每向一名听众播放一首歌曲,就会支付0.14美分的版税。一些高科技公司创办的网上音乐下载店也应运而生,以

苹果公司的iTune为例,顾客每下载一首音乐需支付99美分,平均每周的下载量超过300万首。这一网上音乐店的红火还大大促进了苹果MP3播放器热销,真正实现了唱片公司和网站的双赢。

  事实上,国内已有少数唱片公司已经与网站进行网络销售合作。如太合麦田,通过联手百度在网上销售超女李宇春的单曲获得巨大成功。

  业内人士认为,在对待高科技网站的态度上,中国的唱片公司正在经过从对抗到合作“心理转轨期”。而新近出台的网上著作权条例,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在

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接轨的决心,也会促进中国的唱片公司等著作权相关产业转变经营理念,与网络搜索等高新技术行业走上共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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