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税收政策创新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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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6:44 中国计算机报 | ||||||||||
税收激励6大亮点 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 房汉廷 编者按:国务院全文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指出,将实施科技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
本期本报特邀请专家房汉廷对配套政策十个方面之一的税收激励进行解读,圈点税收激励政策的突破和创新之处,借助专家的智慧来帮助读者把握住该配套政策的关键点。3 细心研读《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不难发现其中税收政策力度之大,内容之丰富,已经超出了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整个配套政策的第二部分,即从第七项到十四项都是关于税收政策的。这些税收政策有新增的,有调整的,有规范的,亮点很多,每一句话都有很深的含义和政策价值,如果能够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对促进我国的自主创新活动将功莫大焉。笔者择其重点,认为以下六个方面尤为值得关注。 1第七项中的“150%”、“可结转”与“5年内” 原文: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解读:“150%”的重要意义在于:企业每增加一单位的研发投入,可以有1.5单位的税前成本扣除,客观上相当于政府给予了一部分税收奖励。企业投入研发活动的资金越多,可以获得的税前抵扣也就越多。这样的政策具有强烈的导向意义,它可以降低研发型企业的风险,引导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最终形成大批创新型企业。 “可结转”对初创企业或一次性大规模投入企业意义重大。一些初创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前期的主要投入是研发投入,但是由于企业还没有取得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很少,企业亏损、零利润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只限定在当年进行抵扣,即使是1000%对企业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企业没有应税收入。例如,某个企业当期研发投入500万元,而销售收入只有100万元,加上其他成本,企业当期税前利润为负700万元,这样如果不可结转,企业就无法享受到“150%”的政策优惠了。同样,对于一些大型企业,大规模研发投入的增加也常常是间歇式的而非持续式的,一次大规模投入可能直接导致当年或连续几年的亏损,但对企业后续的成长能力提升却至关重要。过去由于“不可结转”,企业集中增加研发投入的活动得不到完全激励,企业也不能对一次性发生的费用均衡分担,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5年内”是针对过去“1年内”而言的。对企业来说,5年是具有重要时间价值的。一是5年基本是一个产品从研发、投产、大规模销售以及淡出市场的一个周期。采用“5年”的时间段,比较好地反映了一项研发活动从投入期到收获期的主要过程,其费用选择摊销在这个时间周期也是比较适当的。过短,该项研发活动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贡献没有体现出来;过长,可能会使其他活动的成本摊入进来,形成不当得利。 2 第八项的“一次性摊销” 原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解读: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实行单独的费用摊销与折旧方法,特别是对低于30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实行一次性摊销,对解决企业经常性研发活动设备购入与设备管理非常有价值。多数研发活动,所需要仪器设备单位价值都不太大,同时由于研发活动的不确定性,很多仪器设备随着一项研发活动的失败而闲置,因此加快折旧和摊销速度,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有效性情况。 3 第九项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 原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第九项政策实际是对高新技术园区企业税收政策的延续而不是创新。现行政策就是“两免三减半”,即自注册后两年内免所得税,其后三年内按7.5%减半征收所得税,5年之后按15%征收所得税。本次配套政策提出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现行政策相比有进展也有退步。 进展之处主要在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事实上,以前的“两免”政策,很多企业根本享受不到,它们在两年期间主要是一个投入过程,企业更多情况是处在亏损阶段,没有应税收入。本次调整为“自获利年度起”,则会使每个企业都能真正享受到“两免”的激励。与现行政策相比的退步之处在于少了“三减半”,企业获得“两免”后直接的税负负担就上升到了15%而不是7.5%,对一些企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那些加工型为主的企业。加工型企业由于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产品很快就能够投产并产生利润,“两免三减半”政策对它们更为有利。因此,本次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将更有利于研发型企业的发展。 4 “创业风险投资”和“所得税减免与抵扣” 原文: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大家看到本次《规划纲要》以及《配套政策》后,可能会注意到一个新词——“创业风险投资”。以前在中央、国务院文件中使用过“风险投资”,由发改委牵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使用的是“创业投资”,其实这两个词汇都是“venture capital”的中文译法。由于“venture”一词既有“创业”又有“冒险”等含义,故而才出现了国内“风投”和“创投”的歧义和争执。本次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第一次把“venture”的两种含义都写入政府文件,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它为人们少一些“议论”,多做一些“实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话语平台”。 创业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新的重要工具,已经被很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虽然在2000年形成过一个小高峰,但由于制度准备不足以及环境问题,其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造成创业风险投资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税制对创业风险投资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创业风险投资实际上是一个投资管道或投资集合,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在其获得收入的时候已经纳税,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所获得的红利收益在被投资项目利润分配中也已经纳税,创业风险投资最终的资本利得也会在对出资人分配时纳税。由于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普遍采用的是公司制而非基金制,其投资集合的地位一直未能得到确认,所以在税收征管上也一直把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按普通公司对待。因此,本次规划配套政策明确了“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位置的一种确认,也从另一个侧面看到了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在推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与价值的认可。 5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四税”全免 原文: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科技创新是一个多要素耦合的结果。在我国的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机构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息交流等,大量科技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生产力,大量创新活动不能纳入到整个国家需求、市场需求中来。 因此,本次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仅在税收政策上就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税”全免,相信必将带来中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的局面。 6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接受“捐赠” 视同“公益性捐赠”并可获得抵扣税收优惠 原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解读:“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是第十四项的主题,但其内容并未去描述如何捐赠给科研院所、基金会等传统的接受捐赠对象,而是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一税收新规,可谓满含深意:第一是鼓励各种资金捐赠给潜在的财富创造者——科技型或创新型企业及创新活动;第二是捐赠给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政府保证这些资金真正被用到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去;第三是对属于这样行为的捐赠给予税收减免,可以激励各种类型的资金进入创新领域,为做大国家创新基础提供资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