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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重结果更要重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 09:34 新京报

  广州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之后,北京也准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月20日,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登上了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政府鼓励市民就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对未来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建言献策。

  总的来说,已经公布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草稿基本体现了亲民、便民,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思路。不过,草稿将信息公开的目标主要定在保证一些结果的公开上,所谓结果
即草稿中所提到的: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方针与文件;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等内容的公开等等。

  对于这些结果的实现过程,草稿却缺乏硬性的公开规范。如重大决策的产生往往要通过许多调查,要举行各种会议进行讨论,这些调查、讨论的过程却没有被列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如政府的工作计划是通过怎样的过程制定的,政府工作完成情况中的数据是怎样搜集和计算的,这些都没有列入信息公开的范畴。

  而这些过程性的内容往往体现了信息公开的精髓,信息公开并不只是政府做完了许多事情后将一些事情的结果简单通报给公众,信息公开更要求政府将结果发生之前的工作告诉公众,让公众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的工作,便于公众随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如果在一切都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之后再向公众通报一下,这样会使信息公开的意义大打折扣。

  人民应该能更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而秘密往往就是一些过程性内容。公众如果只了解结果,不知道过程,这不利于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所谓透明行政,就是除了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政府要将决策产生之前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过程公开化,让公众看得明明白白。如审计部门对一个政府部门或企业的审计,不但要将最终的审计结果告知公众,对于审计过程中随时发现的问题、得到的阶段性结论都应该让公众知道。如警方对案件侦破时,不仅要把侦破的最终结果告诉公众,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案情的发展动态、侦破进度也应随时向社会通报。如政府部门就某一重要问题作出决策,不但要让公众知道最终决策结果,在决策中政府所进行的调查和内部会议也应该向社会开放或随时通报情况。

  正如一位著名学者说过的:“公平地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民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政府的能力不是表现在政府能办多大的事情上的,而是表现在政府如何办好百姓需要和关注的事情上。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就必须让公众了解、参与决策的全过程,而不是仅仅让公众接受一个已经完成或已被安排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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