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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互联网遭遇新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0/10/14 14:37 eNet硅谷动力

  《电信条例》来了!《管理办法》来了!中国的互联网迎来了新规则!而刚刚度过十·一长假的网站们面对新规则有些不知所措,他们欢迎市场规范政策,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又必须面对种种意想不到的问题。

  9月30日和10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象投入河中的两块巨石,然而它们并没有马上就在互联网圈中溅起浪花,因为正赶上国庆节放长假,网站的人们大都旅游去了,这个“时间差”使得大多数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对这两个政策给与充分的关注,尽管大家都清楚它们对互联网的发展有多重要。其实早在9月20日中央电视台就已发布了国务院审议通过这两个政策的消息,但当10月8日记者打电话询问网站的反应时,很多人还茫然不知互联网有了新规则,甚至要记者给他们发去两大政策的全文。大家一直在呼唤着规范,但当规范真的落到头上时,有些网站的反应似乎显得迟钝了些。《管理办法》对补办手续规定的时间是60日内,时间紧迫,中国的网站们何去何从,必须马上做出抉择。

  网站:不是我不明白

  当记者问起网站对《管理办法》总体看法的时候,尽管大家都出言谨慎,但基本上都对新规则的出台表示欢迎。新浪市场部总监陈腾华先生说:“我们是欢迎管理办法出台的,而且对于规范市场,新浪一直是持积极态度的,这从王志东、汪延的许多讲话中可以了解到,象新浪这样在行业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发展到这么大的规模,应该说市场越规范对我们的发展越有利。”

  其实,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像新浪这样的大网站参与过政府组织的各种讨论,他们对主要内容如许可制度都有了思想准备,有些规定他们在此之前就已经执行,例如《管理办法》第14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同时,《管理办法》21条规定了违反14条的处罚办法,情节严重的关闭网站。新浪早已执行了这一办法,所以陈腾华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新浪业务的发展没有太大影响,新浪会不折不扣地严格遵守。

  作电子商务的8848似乎对《管理办法》的态度显得更为轻松,公司的执行副总裁鲁众国庆在加拿大时看到了新规则出台的消息,公司马上组织律师商量解决办法。在鲁众看来,作电子商务的网站不会触及敏感问题,所以没有什么可紧张的,而且大家都合法经营对作电子商务会更有利,可能对作新闻等内容的网站影响更大吧。

  搜狐公司没有对《管理办法》作整体评价,但他们也表示一贯支持互联网市场的规范政策,《管理办法》第4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26条又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内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搜狐对自己补办许可证非常自信:“搜狐本身已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只是北京此前尚未实行许可证制度,此次只是补办证件。”而且,《管理办法》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等内容的九大类信息;1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针对这两条政策,搜狐有三个措施:开发了专门程序对内容实行7×24小时监管;不设自己的记者,主要采用国内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制度、专人管理,保持与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等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和有效沟通。看来,搜狐是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互联网企业对《管理办法》表示欢迎,记者相信新浪他们说的绝非是官面上的话,因为这些大都是在互联网业界领先的企业,市场的规范能使他们免于陷入恶性竞争之中,从而使他们的发展更为稳健。但中国的互联网是新兴产业,有关互联网的规则更是新的,从来没有人实践过,企业对政策大方向的认同并不代表在具体地执行过程中就不会出现问题了?60天的时间毕竟不能算长,事实上有些网站在执行新规则时已经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让我们对这些问题以及网站将来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网站扪心自问:我是谁?

  一家大网站的有关人员在看完《管理办法》后和记者开了个玩笑:看来我们要加强学习了,我现在不知道我们网站姓什么了,是经营性网站还是非经营性网站呢?原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但是,现在很多大的商业网站提供的信息基本上都是免费的,如果按照《管理办法》的标准切的话,它们似乎该被划到非经营性网站之列,应该实行备案制度,而不是许可证制,但这于常理又有些不合,难怪那家网站的人说:如果我们不申请许可证,不知道还有哪家有资格。对于“我是谁”的问题,各网站有着不同的理解:新浪说他们正在与主管部门沟通;搜狐一口咬定自己实行许可制度。

  那么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这些网站又如何界定呢?他们提供的商品是要收费的,可他们提供的商品信息又是免费的,属于经营性网站还是非经营性网站呢?8848表示,他们的律师正在紧急研究相关问题,所以并没有给记者一个明确的答复。同样是从事网上拍卖的易趣和雅宝,两者也不尽相同,雅宝最近对一些服务收费,而易趣还是免费,如果简单按照有偿或无偿的标准分,同样模式的网站,一个是经营性,另一个就变成了非经营性?

  这个分类标准还会衍生出一些问题?大家都知道,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惊人,商业模式更是花样层出不穷,B2B、B2C,眨眼工夫就会冒出一种新模式,在收费和免费的问题上,经常有交叉的情况发生。像新浪,有新闻中心也有网上购物,有免费也有收费,如何分?总不能在主页上又有许可证编号又有备案编号吧。还有,记者采访过的3721,它的创始人周鸿有一个商业模式,他把用户和客户区分为两个概念,对于作为用户的个人他推行免费制,而对于作为客户的企业他是收费的,那么3721又该算做哪一类网站呢?行了,不能再说下去了,否则就要陷入概念游戏之中了。记者的一个年轻同事向记者解释:“我知道怎么回事,经营性网站是指以赢利为最终目的,而非经营性网站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象一些单位内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什么的。”她的划分更象我们常说的商业网站和非商业网站,但毕竟是她个人的理解,政策还是要很严密的,让我们耐心等60天,看看象新浪的主页上究竟放的是许可证编号还是备案编号,一切问题就会清楚了。

  多重管理前途如何?

  《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8条则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18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从政策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过去建立一个网站,一般向工商部门申请执照就成了,现在网站至少要有两个证件: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如果涉及新闻等方面的内容,则必须经主管部门的同意。有媒体分析,这种多重管理体制可能是未来管理互联网的主要体制。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多部门的协调问题,单从第5条来看,这一政策涉及的部门就有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等部门,当然还有信息产业部,这么多部门,之间又多是平行关系,如何协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涉及到新闻、医药等方面的各家网站在向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审请许可证(或备案)之前,如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呢?有新闻内容的搜狐、新浪似乎在等待主管部门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宣传管理局有什么办法出台,而8848的网上商城里也有医疗保健方面的内容,那么是否要向主管部门报批呢?鲁众先生个人认为,在8848上经营医疗的这些医药企业本身都据有合法身份了,互联网只是一种手段,网上网下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所以他觉得8848不用再向有关主管部门审请了,但这只是他个人的观点,还要看政策制定者怎么说?一些专业性网站也开始行动了,像医疗网站jk123正在研究申请的具体程序。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士表示,有关医药方面的网站会由他们管理,但截至采访时,还没有网站向他们提出申请。

  有一个问题必须注意,《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等方面的网站并没有做具体的界定,而有些大的ICP内容包罗万象,可能涵盖新闻、出版、教育、医疗等所有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如果它要向所有的有关主管部门都提出申请,那么这个工作量将是十分巨大的。

  外资进入互联网的政策悬而未决

  在《电信条例》和《管理办法》出台后,北京青年报就有文章分析,政府对外资进入互联网的政策似乎有所松动,理由是:已经公布的电信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网站按照官方目前的定义,基本上都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属于电信增值业务,而电信增值业务管理政策从第一条到第四条,并没有从资本结构方面提出什么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也没有作出规定,不知道这是否意味着政府政策今后将在这方面有所松动。

  但似乎作者忽略了《管理办法》的第17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条不仅是针对网站上市问题的。

  尤其是最后一句话颇耐人寻味,其实它已经间接地对资本结构作出规定,外商投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是什么呢?那就是原来制定的那些法规,其实意思是政策维持现状不变。

  在政策出台前,有国外的媒体宣称:目前没有一家中国大网站符合条例规定的资本结构的要求,几乎全部依靠外资生存。新条例出台后外资超限的企业有可能被勒令关门。记者觉得这种局面目前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如果再仔细分析一下第17条会发现,它所做的规定是一个“将来时”,那么对那些已经有外资超限问题的网站怎么办呢?没有说。而且,《管理办法》全文都有对违反各项规定所做的相应处罚措施,唯独没有针对这一条的。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电信条例》的第80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这实际上就是把外资问题放在一个悬而未决的位置上,因为中国临近入关,这必将是一个敏感话题。所以关心外资问题的各方人士,最重要的还是要密切关注那将在未来出台的“具体办法”,这才是决定各方命运的关键所在。

  其实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在新规则下,为数众多的个人网站何去何从?他们的技术能否到达政策的要求?他们崇尚自由开放的观念能否面对规范市场的现实?有收费倾向的个人网站前途如何?主管审批许可证的部门由谁来监督?把互联网企业纳入电信增值服务业务,会不会排斥其它部门,例入广电部门发展宽带网络服务。等等问题,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再去加以解决。

  学者:制度成本应该有多高?

  在《管理办法》出台后,记者曾请一些学者谈看法,一位研究互联网的著名学者的答复是时间太短,还没有完全吃透文件精神。看来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敏感。社科院中国互联网发展中心的彭绪庶高级研究员到是非常坦诚,他们正计划对中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环境这一课题做深入研究,他从学理上对新规则做了一些探讨,彭先生认为,《管理办法》中规范互联网信息的内容,像禁止九类信息传播,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很多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如果从发展互联网经济的角度来分析,有些内容就规定得太具体了,这样就会造成从业者在具体操作时产生困难;另外,办法铺的面也似乎太宽了,涉及过多的部门。多重管理无形之中就会增加互联网企业的“制度成本”,网站要花费很多时间奔波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为什么不让类似工商局这样的机构一揽子解决呢?彭先生的分析值得思考。

  有一位在网站工作多年的人曾向记者感叹:经是好经,可一定要把它念好。在《管理办法》的后面可以看到“草案”两个字,相信政府部门是有所考虑的,毕竟这是前人没有实践过的事。也有人担心,官僚主义会不会为新规则蒙上阴影?记者也高兴地看到,《管理办法》第25条对主管工作人员做出严格的规定。毕竟,新规则对中国互联网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怎么估计也不过分。花这么大力气对新规则做分析,其目的只有一个:像互联网产业一样,互联网政策一路走好。(周卫军)



 相关链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全文) (2000/10/0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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