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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络立法可以再等等

http://www.sina.com.cn 2000/08/20 11:57 eNet硅谷动力

  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如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签名与电子证据、要约承诺、隐私权保护、网络安全等等也摆到了人们的面前,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为网络立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很多人看来,网络空间已无法可依,为规范传统社会关系而出台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崭新的互联网络。然而,事实上目前的网络空间并非真的无法可依了。

  传统法规仍有作为

  网络商务本身并不是全新的东西,它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传统商务的电子化或网络化。那么,一些调整传统商务活动的法规同样适用于网络商务,比如说《合同法》。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是现今商务领域内的主要法律规范。而网络商务虽然是通过网络上的电子数据传递来完成交易的,但交易方之间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网络商务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问题就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前一段时间有这样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在某拍卖网站举办的一次拍卖活动中,某竞买人在竞价截止前点击应价键使其变灰,但应价指令却在竞价截止时限之后才到达网站服务器,而该网站又错误地给竞买人发去了确认成交的邮件。网站发现错误后进行了更正,但却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争论的问题主要有:网络拍卖中点击应价键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其是否可以替代传统拍卖中的拍卖师落槌?是否应以竞买人的点击时间作为交易完成的时间等等,有人甚至把这个例子作为网络立法迫切的明证。笔者认为实际上点击应价键变灰这个行为与传统拍卖中竞买人举牌应价是没有区别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因为其不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既是这样,又怎能以其来替代作为承诺的落槌呢?在网络拍卖中,因为点击竞价是要约行为,那么竞价何时生效就要依照《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网络拍卖是通过网站的特定交易平台进行,也就是说拍卖人指定了特定系统作为接受系统,那么,只有竞买人的应价进入网站平台系统时,才会生效。可见,《合同法》在这里是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的。

  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并不应该是大规模的创制新法,而是应尽可能扩大现有法规的使用范围,用足现有的法规依据;对于网络空间的特殊问题,可以进行特别的补充与修改,力争小修小改,以保证现有法律秩序的稳定。

  过早立法事与愿违

  任何事物在成长初期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乱到治的发展完善的过程,网络经济更不例外。作为信息与智慧的载体,它是一种极具创造力的经济形式,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的哪怕是一次小小的创新或进步,都有可能对网络交易的模式、流程,进而对网络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重大的影响。在其发育初步成型之前,在还未搞清其发展规律和把握其发展方向之前,如果我们过早地制订出网络规范,虽然可以在短时期内、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网络上的混乱局面,但付出的代价却是要牺牲长远利益,要么会限制网络创新,进而遏制网络经济的生命力,要么会使出台的网络规范因与技术发展、社会现实矛盾而过早地失去存在价值。

  目前,我国的网络商务模式虽然已进入了所谓的第三、四代时期,但从整体上看网络经济在中国还是刚刚起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妨先给网络经济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发展环境,使其可以最大限度的自由组合伸展,促进其迅速向高层次、稳定化发展,并使它的优点、弊端、趋势都得以充分展现,这样我们才能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据以制订出科学、合理、有生命力、真正适合网络发展需要的规范。

  为网络立法还需要充分考虑许多具体问题。首先是身份的识别确认问题。在网络上由于交易主体是通过虚拟的经营环境和社区进行接触的,彼此不能象现实中那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这种接触的间接性就使身份问题成了掣肘交易真实和安全及网络管理的首要问题。而目前在中国还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身份识别确认系统,所谓的CA认证体系也只是刚刚起步,且由于多个部门都在建立类似的体系,因而还存在着将来各体系间协调、融合的问题。

  其次是网络管辖的问题。网络的出现,打破了现实世界中的地域界限,也使传统的权力划分方式受到了挑战,就是说按地域划分政府管辖职权的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说你可以在上海限制或禁止某种网络经营行为,但由于网络没有界限,广东的这类网站却可以不受任何影响的出现在上海网民面前,而上海的执法部门对广东网站却没有执法权。这时就会形成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

  此外,网络立法还要考虑法律规范实现可能的问题。要使网络规范与网络技术发展相衔接,使制订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的、低成本的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只有符合网络高效、廉价特点的法律规范,才是有生命力的网络法律规范。

  与此相适应的是,我们要逐步实现网络立法的民主化。在这点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作了有益的尝试。该局于2000年4、5月开始了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并先后出台了几个关于网络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些规范并不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单方制订的,而是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出规范草案,然后将草案上传到该局的工作网站HD315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整个网络界和广大网民都自由发表自己对草案的看法,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界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据以对草案内容进行斟酌修改,形成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种做法不但调动了整个社会的参与积极性,增加了立法、立规的透明度,减少了暗箱操作,还尽可能地避免了立法失误,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反响。

  所以,我们不妨把出台网络法律、法规的工作暂时缓一缓,让我们被网络热潮搞晕的头脑冷静下来,让我们认真思考一下我们究竟是在为什么立法?是为促进经济发展,还是单纯为规制某种行为或其他什么目的?让我们给网络经济一个机会,也给我们管理者自己一个机会,让我们的管理者先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现有职能,让我们的法律规定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趋势相衔接,与技术进步、社会进步的步伐相协调,并推动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把政府职能真正从微观管理转移到宏观调控上来。这样,既是尊重历史,也是尊重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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