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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恒升案:网上言论有待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0/07/26 13:24 检察日报

  这确是一个前沿的问题,因为至今没有明确规范。我说的规范不是指内容,而是谁负责任。按公认原则,谁的言论谁负责,没有问题。但是网络传播有其特点,在许多情况下,“没有人知道我是一条狗”,找谁去?网站老板会说,我只是提供了一个传播的场所,好比开酒吧,有人喝醉酒骂人,难道要酒吧老板负责吗?再有,进入门户网站周游列国,人们完全可能看到本国法律不允许的东西,难道把网站关了?至于个人网页留言板责任问题,似乎连议题也还来不及提上来。

  纵观世界各国,对这个责任问题也是众说纷纭,现在基本趋向是实行过错责任。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因特网的法律是1997年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简称“多媒体法”),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线服务商)责任三原则:一、对自己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二、对网上提供来自他人的内容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负有责任。这个条件就是知道有关内容违法,并且应该也有可能阻止其传播。三、对于仅仅是提供了进入通道的网上信息不负责任。

  在英美,已有网络服务商为他人在网上的诽谤言论承担责任的判例。今年4月,英国判决首例网络诽谤案,服务商Demon公司赔偿受害人5000英镑并付堂费,因为受害人曾经指出公司拥有的网上发布的有关他本人的信息不实,要求删除,但是遭到拒绝。看起来,这些判例体现的原则同德国法律基本是一致的。

  不过从理论上到操作上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网络用户在网上言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服务商删除公民言论的权力有法律依据吗?服务商又如何评估有关言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呢?比如诽谤当然违法,而诽谤的特征是陈述虚假事实,难道要求服务商也像新闻媒介一样对他人言论的内容作调查核实吗?是不是只要由受到指责的当事人提出异议就必须删除呢?这样会不会有损公民在网上批评公共事务的权利呢?

  我孤陋寡闻,至今还没有见到王洪这样的个人站长(个人主页制作者)被要求为他人言论负责的案例。个人站长与服务商当然又有不同。这里需要说明,所谓“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的说法,很容易会被误解为这个留言板是直接设立在王洪主页上的。按照王的自述,其主页上的留言板似乎并不能为他所控制。

  按照前述那些国家的规则,那些无法控制留言板的个人站长显然只是为他人进入留言板提供了通道,难以对板上言论负责。而有能力控制留言板的个人站长则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会被要求对留言板上的他人言论承担责任。不过这同样会遇到前述服务商受到诽谤指控时的那些法律难题,而且由于个人主页留言板的控制权最后还是在服务商那里,还会发生服务商和个人站长控制的权限和责任的划分问题。

  关于留言板责任问题,在我国,用某专家的话说,这方面还“完全处于空白状态”。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法官没有“造法”的功能,所以我看即使要说王洪在留言板问题上确有一定过错,也难以判他一个什么。

  恒升案确实是一个有着丰富思想内涵的世纪大案,它主要在如何平衡消费者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冲突、如何保护和规范网上言论这两个方面给人们以多方面的思考。如果通过本案,能够促进进一步明确或健全有关司法原则,那么这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特殊贡献。(魏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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